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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六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六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 《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本報北京4月27日訊 記者蔡長春 今年3月28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對廣大人民調解員的親切關懷。 近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意見》。 人民調解是在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優良傳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 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

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

《意見》強調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要堅持党的領導、依法推動、擇優選聘、專兼結合、分類指導, 優化隊伍結構, 著力提高素質, 完善管理制度, 強化工作保障, 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熟悉業務、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這對於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品質,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 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 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要求認真做好人民調解員的選任工作。 人民調解員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並具有一定文化水準、政策水準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通過推選產生, 任期屆滿及時改選, 可連選連任。 注重從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選聘基層人民調解員, 注重選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幹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

《意見》明確了人民調解員的職責任務。 要求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 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 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注重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發現違法犯罪以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的苗頭隱患, 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機關;主動向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

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等。

《意見》強調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和業務培訓。 要求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和党的建設。 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 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 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要根據本地和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特點設置培訓課程, 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 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 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 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 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品質評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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