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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蔡長春
3月28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有條件的村(居)和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派駐有關單位和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有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問:新時代新任務對人民調解員能力和水準提出更高要求,
《意見》採取哪些措施來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
答:《意見》從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和業務培訓兩個方面對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提出了要求。
《意見》強調,
要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和党的建設。
《意見》對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培訓責任提出了要求,
明確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
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
在培訓內容方面,
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
在培訓形式方面,
採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
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
同時要求,
依託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
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品質評估體系。
問:《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的管理作出哪些規定?
答:《意見》明確要求,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不同特點,
完善管理制度,
創新管理方式,
不斷提高管理水準。
在健全管理制度方面,
《意見》強調,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
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
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制度,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資訊,
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
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
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制度,
完善評價指標體系。
在完善退出機制方面,
《意見》要求,
對偏袒一方當事人,
侮辱當事人,
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或洩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人民調解員,
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
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對發生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於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能勝任調解工作等情形時,
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督促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問:《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需要人民調解員的無私奉獻,
也需要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不收取任何費用。
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責任。
為強化政府的保障責任,
《意見》明確,
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財力狀況,
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
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對財政困難地區,
省級要統籌現有資金管道,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
同時,
對設立單位的保障責任,
《意見》要求,
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為依法落實人民調解員撫恤政策,
《意見》要求,
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瞭解掌握人民調解員需要救助的情況,
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為加強人民調解員的人身保護,
《意見》強調,
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