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的通告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
一、在我市兩級法院已立案執行卻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須於本通告發佈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前到執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在此期間全部履行義務的, 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經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被執行人未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 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的, 一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 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 依法予以罰款, 並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 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 執行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
本院嚴正通告: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執行案件,
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 應按本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動向債權人或者自覺到執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 否則將按上述通告內容依法嚴厲予以制裁。
本院歡迎執行案件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向執行法院提供案件執行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 對於提供線索的依法嚴格予以保密。
特此通告。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