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是民事訴訟參加人, 即訴訟代理人一般是指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部份的代理人。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委託的人稱為辯護人。 (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1. 訴訟代理人資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 委託方式
(一)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
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聘請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製作授權委託書,
(二)當事人是僑居在國外的我國公民
從僑居國寄交或者托交授權委託書, 必須經過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沒有使領館的, 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 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 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三)當事人是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
此類當事人聘請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需要由委託人製作委託書, 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 並且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 注意事項
(一)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二)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三)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進行和解, 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必須
(四)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變更或者解除, 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