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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女子法院簽和解協議,剛簽完當庭給吃了:不能便宜這“龜孫”

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通訊員 魯維佳 曹雅蘋

好友借錢不還, 本來已夠鬧心, 好不容易在法官的主持下, 雙方達成和解協定, 但當事人又突然反悔, 把協議從法官手中搶走吞了……

針對鄭州這名女子妨礙執行的行為,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對其作出了罰款1千元的決定。

【事件】

好友借錢不還, 雙方鬧上法院

事情還要從頭說起, 現年54歲的張某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2014年9月, 好友劉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 向張某借款3萬元, 雙方約定, 借期為三個月, 2015年1月1日前還清。 劉某還當場向張某出具了一張借條。

沒想到, 借款到期後, 劉某來了個“翻臉不認人”, 昔日的好友也因此反目。

多次討要無果後, 張某將劉某夫妻起訴到了法院。 惠濟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 判令劉某及其丈夫吳某連帶償還欠款3萬元。

判決生效後, 劉某因故入獄服刑, 劉某的丈夫吳某也並未及時支付執行款。

無奈之下, 2018年3月, 張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

剛簽好和解協議, 她突然後悔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 執行法官對張某和吳某進行了走訪, 並從情理法角度為雙方做和解工作。

最終雙方表示, 願意和解。 於是, 在法官的主持下,

雙方到惠濟法院簽訂和解協議, 約定吳某在一年內分三次還清全部欠款, 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在雙方按完手印, 執行法官將和解協定收回準備存檔時, 張某突然變卦了:“這協議不算數了, 我不能便宜了這‘龜孫’, 我得跟她要利息。 ”說著, 她一把將和解協議從法官手中搶回, 隨後放入口中咀嚼, 試圖將協議吞入腹中, 執行法官立即予以當場制止。

“你有不同意見可以跟我們提, 但是毀壞協議可是不應該的……”在法官的批評教育下, 張某終於認識到自己毀壞和解協定的嚴重後果, 隨後寫下悔過書。

鑒於張某的妨礙執行行為, 惠濟法院依法對其罰款1千元。

不過, 案件的執行卻並沒有因為這一“突發狀況”而中止。 執行法官繼續勸說被執行人理解申請執行人目前的實際困難,

並向其告知了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法律後果。

最終, 被執行人吳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執行款。 4月26日上午, 張某也來到惠濟法院, 繳納了1000元罰款。

法官提醒:

惠濟法院執行法官隨後提醒廣大市民, 在遇到矛盾糾紛時要注意講求方式方法, 理性維權, 合理表達訴求, 切莫採取非理性的不當方式, 讓“有理”變“沒理”, 大吵大鬧阻礙法院執行公務的行為更是行不通的。

圖片來源網路

【連結】

哪些行為會被法院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 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 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的;??

(三)哄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四)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的;??

(三)哄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四)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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