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司法 德潤長清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關於嚴厲敦促被執行人
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通告
為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一、凡在本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被執行人, 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後應自覺到本院履行義務, 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執行。
二、被執行人收到報告財產令後, 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本院如實報告財產, 並按要求提供現住址及聯繫電話。 財產情況、住所或聯繫電話發生變化的, 應及時報告。
三、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限內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 人民法院將會同公安、工商、銀行、不動產、航空、鐵路等部門進行聯合信用懲戒, 採取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貸款、投資、辦理信用卡, 禁止出國、出境、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在星級酒店食宿旅遊度假等懲戒措施,
四、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限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規避、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涉嫌構成妨害公務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 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具有共產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特定身份的被執行人, 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六、歡迎申請執行人及社會公眾踴躍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及違法高消費行為。 本院將根據核查情況, 對提供有價值線索的舉報人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誠信是立足之本, 守法是做人底線。 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主動到本院或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鄭重告誡所有被執行人, 採取任何方式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將會付出更大的經濟、信用及人身自由代價,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編輯: 孟雪
審核: 商安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