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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評論 | 家長失信孩子禁報名,如此招生政策已涉侵權

近日, 山東昌樂二中一則招生資訊在微信朋友圈熱傳:“征信重要性!爸爸媽媽自己看!不要因為自己的原因影響孩子前途, 後悔莫及!”配圖是昌樂二中2018高中招生政策:報名要求:(1)報名考生必須保證本人是應屆初中畢業生。 (2)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 家長有失信記錄, 孩子不能報考心儀的高中。 山東省昌樂二中出臺的這一高中招生政策引發熱議。 對此, 校方回應稱, “執行該政策, 主要是為了發揮正向引領作用”。 (華商報)

家長失信孩子禁報名, 昌樂二中這一“三觀很正”的招生政策, 可謂是開了先例。

媒體梳理發現, 昌樂二中是國內有報導的首個實施“對有失信記錄者, 限制其子女就讀”的高中。 儘管校方表示, 此舉旨在“發揮正向引領作用”, 可是不少圍觀者卻對此頗有異議。 一個根本的倫理爭議在於, 失信者的個人過失, 到底能不能讓其子女去背鍋和負責?這到底是所謂的“聯合懲戒”還是純屬“牽連無辜”?

確保被執行人履行法律判決、完成債務清償, 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可問題在於, 為了這一“正確的目的”, 就可以剝奪失信者子女的受教育權嗎?作為一項基礎性的權利, 保障學生公平錄取、入讀就學, 理應是沒有任何附加前提的。 倘若因為家長失信而拒絕其子女報名, 這相當於是以侵犯受教育權為代價, 來倒逼特定個體履行法律判決——這一做法,

實質上是將“受教育權”這一公民基本權利, 降格為了一項可剝奪、可干涉的不確定性權利。

昌樂二中的招生政策, 儘管迎合了全社會共治“失信者”的情緒偏好, 但的確與法理常識和法律條文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存在欠錢不還行為的失信者, 可以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而濰坊市出臺的《關於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意見》則明確, “對有失信記錄者, 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而需要厘清的是, 並不是所有的失信者都屬於“欠錢不還”, 而昌樂二中作為一所民辦公助的中學, 也很難說是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擅自將法律所確立的“適用範圍”擴大化, 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放大執行, 昌樂二中不管不顧地給自己強行加戲, 不知不覺間已經涉嫌侵權。 在任何時候, 將樸素的善惡是非觀念, 下意識的情緒好惡, 直接轉化為制度化的報復、歧視與排斥行為, 都是十分危險的。 無論是學校還是任何其他的機構, 畢竟都只能在尊重法律、執行法律的過程中踐行正義, 而不應該自視為正義的化身, 而擅自做主地對公民施加懲罰。

維護公民權利與聯合懲戒老賴, 之於此法律上已經給出了一系列邏輯自洽的論述, 並且也據此劃定了合理的邊界、預設了一整套健全的實施制度。 相關主體所要做的, 就是嚴格依法辦事, 而不是自主主張任性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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