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離婚通常由當事人去法院或民政局辦理, 若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即協議離婚, 需夫妻雙方簽字同意, 現一方無法聯繫, 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婚姻法》中關於法院應判決離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或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3.有吸毒賭博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 分居兩年。
但是, 司法實踐中, 原告舉證證明存在上述情形較為困難。 故而離婚糾紛案件中, 法院判決離婚適用較多的一條法律:夫妻一方起訴離婚, 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 相互未履行夫妻義務, 一年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視為感情破裂。 起訴者可根據這條法律規定離婚, 但因要提起兩次訴訟, 且對方下落不明, 可能耗時較長。
在程式上, 根據《民事訴訟法》若一方一直下落不明無法聯繫, 那麼一般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但是如果窮盡一切手段無法找到對方送達傳票及訴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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