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女友是在高中認識的, 因為家裡窮, 我學習也是不好, 高考之後我就輟學打工了, 女友學習雖然一般, 可卻考上了一個三本院校,
我家裡早就和我說, 讓我先和她結婚領證, 然後繼續供她讀書, 她不願意, 她害怕被人家看不起, 所以就沒有答應, 我也沒有強求, 我只是沒有想到, 這她後來畢業了, 竟然要和我分手, 竟然要嫁給一個比她大了幾歲的男人, 還給我五萬塊錢, 說什麼是給我的分手費, 那時候我這顆心都落進了冰窟窿裡,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後來在她的結婚現場, 我就給她送了一份大禮, 是我給她轉帳的記錄, 我全部列印了出來, 站在舞臺上, 把我和她的事情, 告訴了所有人, 那時候我心裡也是瘋狂了, 我不能忍受, 自己愛了四年,傾盡所有的女孩, 最後如此對我。 你們說, 我那麼做過分嗎?她都能如此對我, 我怎麼就不能把事實說出來, 她不要臉, 憑什麼要我給兜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