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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小夥起訴離婚,妻子成植物人的情況下是否該判離?

俗話說, 夫妻本是同林鳥, 在法律上來說, 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義務。 那當一方已變成無意識的“植物人”時, 是否能起訴離婚呢?看看法院是怎麼判的吧。

“90後”的小浩與女友小清于2013年9月登記結婚, 但兩人結婚不到四個月, 小清因無明顯誘因突發心臟驟停, 意識喪失, 被確診為“植物人”。 此後, 小浩帶著小清輾轉各大醫院積極治療, 但均未見成效。 眼看著妻子治癒無望, 但生活還得繼續。 身為家中獨子的小浩感受到了來自家庭的壓力。

2017年4月, 小浩決定起訴離婚。

但法院綜合考量二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 及小清病後尚需關愛和親人照顧等因素, 駁回了小浩的離婚訴求。

2018年2月, 小浩再次起訴離婚。

而此次起訴離婚時, 小清仍處於“植物人”狀態, 且多家醫院均確診已無治癒可能。 最終, 在法院調解下, 小浩與小清解除了婚姻關係, 小浩也承諾以後每月支付5000元用於小清的護理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 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若是只有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有以下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局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來說, 在無上述前四點情形或無證據證明前四點法定情形的, 第一次起訴法院要求離婚的, 可能不會被判決離婚。 但當事人可在半年後再次提起離婚, 此時由於起訴人態度堅決, 反復起訴離婚, 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 法院判決離婚的概率就非常高了。

本案中, 妻子小清已是“植物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有生理缺陷, 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 且難以治癒的”, 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 經調解無效, 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找大狀認為:在小浩起訴離婚的案件中, 第一次法院沒有判離婚, 是考慮到小清的特殊情況, 小浩應給予小清照顧和關懷;但法院也考慮到小浩還年輕, 且是家中獨子, 承載著一家人的希望, 所以在小浩第二次起訴時, 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是無情的, 但執法人是有溫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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