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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不加班就直接開除員工的公司,可以用這招應對!

“我不是說了, 正式員工沒下班, 實習生不能走麼?誰讓你們下班了?工作都做完了, 都做好了麼?”

這是在脈脈裡面爆出來的, 京東內部要求實習生加班的一個對話。

關於加班問題

對於新人、實習生, 老闆沒下班到底能不能走?

對於這種“正式員工沒下班, 實習生不能下班”的無腦要求, 只能說明, 這個主管至少是不懂尊重實習生的。

也許由於企業文化問題, 我們經歷過的公司, 都是比較開放的, 只要你事情做完了, 今天該完成的任務完成了, 就可以走人, 這個是完全沒問題的。

對於這類問題, 作為實習生而言, 保險起見的做法是, 要走時和主管打招呼, 問清楚什麼時候能還有沒有事情要忙, 沒有就先下班了。

面對不加班就直接開除的公司, 可以用這招應對!員工拒絕加班, 可以開除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 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屬於非正常工作時間, 不是工作時間, 因此不屬於曠工行為。 用人單位因員工拒絕加班而開除員工,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也就是繼續回單位上班;或者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工作需要必須加班, 該加的班還是得加, 若做完了事還被硬性要求留下來加班, 不加還被開除了, 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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