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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蒙山保護條例》7月施行 禁止9種破壞行為

圖為遊客在沂蒙山旅遊區雲蒙景區乘索道賞景(資料照片)。

4月23日, 記者從《臨沂市蒙山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暨實施動員會上瞭解到,

條例已於2018年3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這也是我市環境保護領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蒙山是臨沂寶貴的自然資源, 2014年被環保部組織的評審委員會評為全國首座“中國生態名山”。 “但由於蒙山規劃體系不完整, 生態環境相對脆弱等原因, 蒙山生態保護刻不容緩。 ”會上,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工作人員道出了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在立法理念上, 條例從單純蒙山旅遊區管理立法轉變到蒙山生態保護立法的定位, 確立了“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永續利用”的保護原則;其次, 立足工作實際, 實行分級保護分區管理。 條例立足蒙山保護範圍同時存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現實情況,

將自然保護區作為特殊保護管理區域, 不再進行制度設計, 嚴格依照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進行最嚴格的保護管理;條例針對蒙山區域記憶體在的餐飲等經營性活動污染、農業面源污染、水資源無序利用等突出問題, 分別作出了相關規定。 並對蒙山保護範圍內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和侵佔破壞自然資源行為作出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

“堅持立法為民, 注重回應民生關切。 ”據悉, 條例充分考慮蒙山保護範圍內相關組織、人員的生產生活實際, 對群眾關心的生態補償、鼓勵扶持政策等問題進行了回應。 條例還在上位法的基礎上, 創設了在蒙山保護範圍內向水體排放污水和在蒙山風景名勝區內挖沙取土、採挖本地特色植物、非法採集景觀石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施行起三年內編制蒙山保護總體規劃

條例規定, 市城鄉規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蒙山保護總體規劃, 並于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編制工作。 同時, 條例明確, 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整合原有景區規劃, 完成蒙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修改報批工作。

解讀

破壞蒙山生態環保追責罰款!

《臨沂市蒙山保護條例》的頒佈實施, 可以說是通過地方立法用最嚴格的制度保護蒙山資源。 本條例共七章, 六十條, 包括總則、規劃、建設、保護等內容。 條例立足我市實際, 堅持“不抵觸、有特色、易操作、重實效”的立法原則解決蒙山保護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條例的制定出臺, 使蒙山保護有了直接法規依據。

1、蒙山保護區域劃定實行分級保護分區管理

條例所稱蒙山, 是指平邑縣、蒙陰縣、費縣、沂南縣行政區域內的蒙山山脈及其覆蓋區域。

條例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蒙山保護總體規劃, 確定蒙山具體保護範圍, 並對編制蒙山保護總體規劃的牽頭部門和參與主體進行了明確。

根據規定, 將山東省政府批准的蒙山風景名勝區作為重點保護區, 蒙山其他區域作為一般保護區。 對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分別規定了保護措施, 對蒙山進行分級保護、分區管理。

條例明確,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蒙山保護工作的領導,

建立蒙山保護協調機制, 協調解決蒙山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平邑縣、蒙陰縣、費縣、沂南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蒙山保護工作。 臨沂蒙山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人民政府規定區域內的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按職責負責蒙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利用的具體工作和蒙山保護相關工作。

2、重點保護區內禁9種行為 舉辦大型活動要經審核批准

條例規定, 蒙山保護範圍內的山體、森林植被、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地質遺跡、礦產奇石、歷史遺跡遺址、人文遺存、傳統村落等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及所處的環境均屬蒙山資源, 應嚴格保護。

重點保護區內禁止9種行為, 包括開山、採石、開礦、開荒、挖沙、取土、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為;擅自採挖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野生連翹、黃荊等本地特色植物;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攜帶火種進入核心景區, 在禁火期、禁火區內吸煙、點火等;規模化養殖畜禽;非法零星採集鵝卵石、麥飯石等景觀石或珍稀岩石;在景物或設施上刻劃、塗汙;亂扔垃圾及其他破壞蒙山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此外,在重點保護區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演藝、廟會、體育賽事等活動;從事影視拍攝活動;刻字立碑、設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採伐移植樹木、挖掘樹樁(根)、放牧、採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等應經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活動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3、建設蒙山生態補償機制 保障原住居民生產、生活

條例明確,市、有關縣人民政府和臨沂蒙山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建立蒙山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因蒙山保護對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對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給予扶持。

條例規定,扶持蒙山保護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利用資源、環境條件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林業和旅遊服務業。鼓勵重點保護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以集體財產、家庭財產通過股份合作、聯合經營等方式,參與旅遊發展。此外,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公益性崗位招聘時,應優先錄用重點保護區內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4、創設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為有效解決蒙山保護範圍內侵佔、破壞自然資源案件時有發生的問題,條例在明確禁止相關行為的同時,創設了相關法律責任。

有以下行為,罰款!

●條例規定,在重點保護區的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在重點保護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在重點保護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向蒙山保護範圍內的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寫生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在重點保護區內進行挖沙、取土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者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重點保護區內擅自採挖野生連翹、黃荊、杜鵑花、野菊花、小葉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的,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採挖的植物,可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擅自採挖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在重點保護區內非法零星採集鵝卵石、麥飯石、化石等景觀石或珍稀岩石的,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禁火期、禁火區內吸煙、點火等;規模化養殖畜禽;非法零星採集鵝卵石、麥飯石等景觀石或珍稀岩石;在景物或設施上刻劃、塗汙;亂扔垃圾及其他破壞蒙山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此外,在重點保護區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演藝、廟會、體育賽事等活動;從事影視拍攝活動;刻字立碑、設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採伐移植樹木、挖掘樹樁(根)、放牧、採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等應經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活動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3、建設蒙山生態補償機制 保障原住居民生產、生活

條例明確,市、有關縣人民政府和臨沂蒙山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建立蒙山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因蒙山保護對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對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給予扶持。

條例規定,扶持蒙山保護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利用資源、環境條件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林業和旅遊服務業。鼓勵重點保護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以集體財產、家庭財產通過股份合作、聯合經營等方式,參與旅遊發展。此外,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公益性崗位招聘時,應優先錄用重點保護區內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4、創設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為有效解決蒙山保護範圍內侵佔、破壞自然資源案件時有發生的問題,條例在明確禁止相關行為的同時,創設了相關法律責任。

有以下行為,罰款!

●條例規定,在重點保護區的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在重點保護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在重點保護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向蒙山保護範圍內的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寫生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在重點保護區內進行挖沙、取土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者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重點保護區內擅自採挖野生連翹、黃荊、杜鵑花、野菊花、小葉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的,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採挖的植物,可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擅自採挖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在重點保護區內非法零星採集鵝卵石、麥飯石、化石等景觀石或珍稀岩石的,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蒙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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