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用戶端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徐曉豔
最近, 54歲的龐女士遇到了煩心事, 法院的找了她好幾次, 社區的也來找她做思想工作,
為了這個房子的居住權, 龐女士花了4萬, 她以為自己是房屋實際所有人了, 卻不知道自己"法盲"了, 公租房是禁止被轉讓的。
【矛盾】花錢換來公租房承租權10餘年, 還能被要回去?
跟龐女士起糾紛的, 是她的"小叔子", 今年72歲的張福(化名)。
1998年, 張福向鄭州市管城區房產管理局(後改為管城區住房保障中心)申請公有住房租賃獲批, 在繳納1.5萬超面積款、4000元天然氣費後, 與該局簽訂了公有住房房屋租賃合同, 一套27平米, 每月每平米租金1.7元的房子就歸張福使用了。
2002年, 張福將該房轉給哥哥張貴使用。
但隨著2016年張貴去世、張福年事已高, 張福開始要求取回這間房子的居住權, 龐女士堅決不同意。 "賣"了16年的房子, 哪有取回去的道理?
【判決】公租房禁止轉租、出賣, 承租人只有一個
年過七旬的張福, 在哥哥去世不到一年, 將他的嫂子告上了法庭。 2017年1月,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以排除妨礙糾紛立案。
龐女士所謂的"口頭約定", 在法律條文面前不堪一擊。 管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張福持有租賃合同, 是這間房子的承租人。 張貴生前帶領龐女士居住這間房, 屬於借住性質。 而公有住宅房屋禁止承租人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轉讓、調換、出賣或變相出賣房屋承租權。 龐女士所稱兩次付費, 既沒有證據支持, 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不予採信。
由於張貴名下還有另一套房屋, 目前由龐女士女兒居住, 所以具備騰房條件, 法院判令龐女士將涉案房屋交還張福。
【執行】聯合社區人員, 成功騰房
面對法院判決, 龐女士起初並不打算履行, 她及女兒多次在房屋內阻撓執法, 導致執行工作多次中斷。
執行騰房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打罵執行幹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