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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路車上猥褻女童被當場拿下的猥瑣男判啦!

702 公車上

一外來打工的男子

竟將"鹹豬手"伸向了九歲女童

.....

事件回顧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來連旅遊的戴先生夫妻帶著 9 歲的女兒丹丹(化名), 乘坐 702 路公車, 因為沒有座位, 三人就分開站著。 戴先生面對著丹丹, 當時丹丹身後站著一位穿黑衣服的男子, 不久戴先生就發現這名男子的手不太老實。

丹丹:

" 剛開始是感覺什麼東西好像碰了一下, 沒感覺怎麼著, 之後就感覺是手指頭摸的 ......

" 戴先生:

" 他的手放在孩子屁股和腰的位置, 但是因為我是在對面, 只覺得他的手在動, 但我不清楚他到底在幹什麼。

"

戴先生看見黑衣男子的手放在丹丹屁股和腰的位置, 而且感覺男子的手在動, 但戴先生不清楚男子到底在幹什麼。 不過在戴先生看過去之後, 男子就停了手, 戴先生並不能確定對方是不是有意而為, 於是靈機一動戴上了墨鏡。

" 他的手放在孩子那塊兒了, 已經比之前動作要大的多, 能看清楚他的手在動。

" 戴先生立即上前制止了男子的行為, 但對方卻並不承認摸了丹丹。 由於車上乘客比較多, 公車上的監控畫面並不能顯示男子是否有異常行為, 雙方在車上發生了爭執, 之後戴先生報了警。

此前曾多次猥褻幼女民警將當事雙方都帶回了派出所裡。 沒想到派出所裡剛才還死不承認的黑衣男子, 一經審問就老老實實地說出了實情!

王某交代, 他是故意乘坐這個公車, 在公車上專門盯著十多歲的小女孩兒下手, 然後猥褻這些小女孩兒。

據瞭解, 王某今年只有 22 歲, 錦州人, 來大連打工一年多, 讓人詫異的是, 如此行為王某竟然不是第一次做了!從五六個月之前開始, 他就頻繁在公車上做出如此舉動。

僅就王某交代的, 就有五六起他在公車上針對小女孩兒的不文明行為, 但很多小女孩兒在遇到這類事情的時候,

都像丹丹一樣不敢說話。

丹丹說她當時很害怕, 擔心自己說出來對方會打她。 而這種沉默讓王某的膽子越來越大, 直到這次被戴先生抓了現行。

案件後續

2017 年 8 月 7 日, 王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15 日, 同年 8 月 22 日執行完畢。 後因涉嫌刑事犯罪, 同年 8 月 25 日, 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7 日,王某被逮捕。

2017 年 11 月 13 日,檢察機關以犯猥褻兒童罪對王某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為滿足性刺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認為:

" 雖然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猥褻,但不應當認定為"當眾"猥褻。"當眾"強調的是行為的公然性和非隱蔽性,但本案只有被害人及其父親看到了王某的猥褻行為,王某實施犯罪時是秘密的、非公開的,公車上的其他乘客對此也並未察覺,該行為與在公共場所當著眾人,毫無忌憚的公然實施猥褻不同,也沒有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程度,不屬於"當眾"猥褻。王某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危害後果不大。王某採取用手隔著裙子摸臀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相較於其他常見猥褻方式,王某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人身危險性較弱,根據被害人父親陳述被害人除事發當日有情緒緊張、害怕的表述外,至今已漸趨平復,未有更大影響,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王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對王某從輕處罰。

"

犯猥褻兒童罪被判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 年 8 月 7 日 14 時許,王某乘坐 702 路公車,行使至西崗區南石道街至北石道街路段時,採取用手隔著裙子摸臀的方式,先後兩次對未滿 12 周歲的丹丹實施猥褻,被丹丹父親發現並制止後報警,員警趕至現場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

" 王某為滿足性刺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關於辯護人對王某不構成當眾猥褻的辯護意見,因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王某在運行的公共汽車上當眾猥褻兒童,而無論在場人員是否看到,都不影響當眾的認定,因此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 近日,西崗區人民法院判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

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7 日,王某被逮捕。

2017 年 11 月 13 日,檢察機關以犯猥褻兒童罪對王某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為滿足性刺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其辯護人認為:

" 雖然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猥褻,但不應當認定為"當眾"猥褻。"當眾"強調的是行為的公然性和非隱蔽性,但本案只有被害人及其父親看到了王某的猥褻行為,王某實施犯罪時是秘密的、非公開的,公車上的其他乘客對此也並未察覺,該行為與在公共場所當著眾人,毫無忌憚的公然實施猥褻不同,也沒有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程度,不屬於"當眾"猥褻。王某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危害後果不大。王某採取用手隔著裙子摸臀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相較於其他常見猥褻方式,王某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人身危險性較弱,根據被害人父親陳述被害人除事發當日有情緒緊張、害怕的表述外,至今已漸趨平復,未有更大影響,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王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對王某從輕處罰。

"

犯猥褻兒童罪被判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 年 8 月 7 日 14 時許,王某乘坐 702 路公車,行使至西崗區南石道街至北石道街路段時,採取用手隔著裙子摸臀的方式,先後兩次對未滿 12 周歲的丹丹實施猥褻,被丹丹父親發現並制止後報警,員警趕至現場將其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

" 王某為滿足性刺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關於辯護人對王某不構成當眾猥褻的辯護意見,因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王某在運行的公共汽車上當眾猥褻兒童,而無論在場人員是否看到,都不影響當眾的認定,因此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 近日,西崗區人民法院判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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