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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障礙的分類

由於語言的學習涉及智力、感知能力、情緒/情感/動機、語言輸入環境等諸多因素, 因此語言障礙的分類有必要從兒童本身的能力或特質、所處環境以及其所學習的語言結構或特徵等層面加以考慮。 另外, 由於語言障礙與醫學及特殊教育有密切關係, 因此在醫學及特殊教育領域, 對語言發展有困難者有不同的分類方式。 目前,國際上對語言障礙的分類主要遵循如下4種方式。

Nelson分類法 1998年, Nelson將語言障礙大致分成3類:①中樞處理問題造成的語言障礙, 主要是與大腦處理認知、語言學習活動的缺失有關,

包括特定型語言障礙、智慧障礙、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動缺陷症(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後天性腦創傷等;②周邊系統問題造成的語言障礙, 主要是與感官、動作系統接收與傳達語言資訊的問題有關, 如聽覺障礙、視覺障礙、盲聾障礙、肢體障礙等;③環境與情緒因素所間接造成的語言障礙, 主要是指不利於語言發展的成長環境及社會互動的狀況, 如忽視、虐待等造成的緘默症、口吃等症狀。

病源學分類法 醫學上對與語言問題有關的症狀, 通常在名稱上加“dys”或是“ia”等構詞特徵, 標識缺乏某些功能或能力的症狀, 如失語症(dysphasia)、失讀症(dyslexia)、言語失用症(dyspraxia)、失寫症(dysgraphia)、輕微腦功能障礙(minimal brain dysfunction)等。 這些名稱主要是指口語或書寫語言困難, 暗示可能有神經生理上的損傷。 雖然這些專有術語是醫學專業所慣用,

有其病理成分的考慮, 但對患者真正的語言問題或是應注意的語言行為問題卻無法顧及。

主障礙類別分類法 在特殊教育領域, 很多障礙會附帶影響兒童語言能力的發展, 如智障、聽障、學障、自閉症、多動症等。 一些教育學者依據患兒的主障礙類別分別介紹其語言問題。 這種分類方法會因障礙兒童本身整體性的發展缺陷而使家長、教師注意其附帶的語言或溝通問題。 然而, 需要指出的是, 以特殊需要兒童的類別來分類語言問題, 雖然可以理解不同障礙兒童的語言特徵, 但可能會因對其共同語言問題的刻板印象, 而忽略個別的語言困難, 並且這樣的分類仍無法為教師、家長提供明確的語言缺陷信

息。

語言要素分類法 由於前3種語言障礙的分類仍離不開以障礙類別或症狀來區分, 對兒童的語言困難無法提供明確的資訊, 因此, 依據語言要素分類的方法應運而生, 如音韻障礙、語義障礙、語法障礙、語用障礙、音韻-語法缺陷、語義-語法缺陷、詞彙-語法缺陷等, 為教師、家長指明了兒童語言障礙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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