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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為氣候資源保護利用立法 現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中國江西網訊 全媒體記者李巧報導:為規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江西省將為氣候資源保護利用立法。 4月25日, 省政府法制辦對外公佈了《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網上徵求意見稿)》, 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稿提出,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調查結果, 開展氣候資源功能、價值以及氣候承載力評估, 對本區域未來一段時間內氣候資源的擁有狀況、分佈和可利用程度、氣候災害的類型和出現機率等內容作出評定估計, 編制全省氣候資源區劃並予以公佈。

徵求意見稿提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在環鄱陽湖、九嶺山脈、羅霄山脈、武夷山脈等風能資源豐富地區統籌規劃風能利用專案, 合理利用風能資源。

今後,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 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築, 機場、車站等大型公共建築, 以及納入當地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項目,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 建設、設計單位應當將太陽能利用系統作為建築節能設計的組成部分, 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在法律責任方面, 徵求意見稿提出, 對外發佈未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給予警告, 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進行論證, 專案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對項目建設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時, 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出具虛假論證報告或者塗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連結:氣候資源

氣候資源, 是指在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 能為人類活動提供可利用的氣候要素中的物質、能量的總稱,

包括太陽能資源、熱量資源、降水和雲水資源、生態氣候資源和風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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