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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套路貸”如何帶你進坑 簽了陷阱合同很難“不違約”

揚子晚報網4月26日訊利用借款人著急用錢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心理, 假借所謂貸款業務, 實則設置“低門檻違約條件”、“高金額違約責任”的陷阱合同, 再製造各種理由認定被害人違約, 並以處理車輛相要脅, 敲詐被害人財物。 今年4月,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汽車貸款形式的“套路貸”案件, 三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24歲的小郭, 從老家山西到無錫務工。 2016年11月, 小夥因為急著用錢, 又不好意思向父母親戚張口,

便由朋友介紹到開在高檔寫字樓裡的天匯車貸公司借錢。 在那裡, 自己的一輛別克凱越可以借到3.7萬元, 但條件是要簽下一連串的抵押合同、委託書、違約責任書等, 違約金為貸款金額的30%, 逾期還款每一天還需另外支付違約金。

“當時我看這個公司開在這麼好的寫字樓裡, 應該還是挺正規的, 不會騙我們這樣的小老百姓。 ”小郭想起當初為了急著要錢沒有仔細看過這些文書的條款而懊悔不已。 他說, 雖然當時貸款合同上寫的3.7萬, 但其實扣除各種費用到手的只有3萬元左右, 而且還約定了如果違約要加收2000元違約金。 車貸公司的人在自己的車上還裝了GPS, 警告他不許把車開出無錫, 如果發現不在監控範圍就要拖車。

結果才過了四五天, 小郭還沒有來得及還第一期借款, 車子就被車貸公司拖走了, 理由竟然是“無還款能力”, 要求他立即支付借款3.7萬元與2000元違約金, 否則就把車賣掉。 小郭與車貸公司爭辯無果, 無奈下只能四處湊錢把車又贖回來。

“被違約”的還有陸某。 陸某貸款5萬, 月息1.58%, 扣掉各類費用, 陸某實際只拿到了3.36萬元。 結果借了沒幾天, 車子也被拖走了, 理由竟然是“貸款用途不對”。 與車貸公司爭吵無果, 車貸公司表示, 不管有理沒理, 車在他們手上, 要麼給錢要麼賣車。 於是, 陸某不得不支付了6.5萬元, 幾天時間, “賠”了3萬多元。

而最冤枉的莫屬張某。 他借款後, 按照約定的還款日期準備還款, “我打電話給借款的人, 說白天比較忙,

晚上11點前肯定會轉帳還錢的。 ”張某說, 自己是手機微信轉帳還錢的, 當時還錢時間是11:02分, 結果對方不收錢了, 第二天自己的汽車就不見了!理由是沒有在11點前還款, 必須馬上歸還本金加違約金一共2.8萬元, 而張某實際拿到手的借款不過是1萬元!

據瞭解, 像小郭、陸某一樣遭遇的人還有不少。 這家所謂的開在高檔寫字樓裡車貸公司, 實際是由三個人共同出資、運營。 公司從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間, 通過與被害人簽訂“低門檻違約條件”、“高金額違約責任”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汽車抵押借款合同, 再以利息、帳戶管理費、GPS安裝費等名目為由, 使被害人實際借款到手金額遠低於合同借款金額。 之後, 編造被害人違約的事由, 扣押被害人車輛,

並以處理車輛為由敲詐“違約金”, 多次敲詐勒索了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24900元。

法官點評:

本案被告最終以敲詐勒索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其手法看, 無論被害人有無實際履行還款義務, 其或拖延收款、或編造各種理由自行認定被害人違約, 通過事先安裝的GPS, 將被害人車輛拖走, 並以賣車相威脅, 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額違約金。 這已經不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 而是以追求高額違約金為目的, 以扣車賣車相威脅為手段, 並以合同為“陷阱”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為, 所以被害人在簽訂合同、踩入“陷阱”後, 最終有無實際違約並不影響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近年來, 套路貸案件屢有發生, 犯罪分子往往看准貸款人急需資金, 又因資信、額度等問題無法從正規管道獲得貸款的弱點。

而同時, 這些人所做的合同手續完備、銀行流水清晰, 又使得小貸公司掌握了相對優勢的證據, 若不啟動刑事調查手段, 被害人很難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 法官提示廣大民間借貸者, 一定要到正規的公司進行借款, 在簽訂貸款合同時, 審慎研究合同條款, 儘量避免簽訂違約門檻低、違約責任高的合同, 涉及資金流轉的, 一定要全程留痕, 保留證據, 以防被“套路”。 此外, 真遇到類似情形, 懷疑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也不要一味忍氣吞聲, 要注意保留、搜集證據, 通過合法手段, 維護正當權益。 編輯: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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