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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徵稅範圍

工資、薪金所得, 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 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一般來說, 工資、薪金所得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 所謂非獨立個人勞動, 是指 個人所從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並接受管理的勞動, 工作或服務於公司、工廠、行政 事業單位的人員(私營企業主除外)均為非獨立勞動者。 他們從上述單位取得的勞動報 酬, 是以工資、薪金的形式體現的。 在這類報酬中, 工資和薪金的收人主體略有差異。 通常情況下, 把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的勞動者(工人)的收入稱為工資,

即所謂 “藍領階層”所得;而將從事社會公職或管理活動的勞動者(公職人員)的收入稱為薪 金, 即所謂“白領階層”所得。 但實際立法過程中, 各國都從簡便易行的角度考慮, 將 工資、薪金合併為一個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工資、薪金以外, 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被確定為工資、薪 金範疇。 其中, 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 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 津貼、補貼等則有例外。 根據我國目前個人收入的構成情況, 規定對於一些不屬於工資、 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 不予徵稅。 這些專案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

2.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 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其中, 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規定, 個人因公在城K、 郊K工作, 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 根據實際誤餐頓數, 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 餐費。 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能包括在內。

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 免稅獎金的範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計程車經營單位對計程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 出,租車駕駛員從

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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