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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間員工不明原因外出,而發現失蹤、死亡,能認定工傷嗎?

作者:翟偉

中世律所聯盟·豫章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張某系A研究所員工, 受聘為高級工程師, 主要從事“農、林、水”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2016年1月25日上午(當天冰天雪地), 張某乘坐所班車九點多正常來上班, 上午十點多鐘不知什麼原因離開了研究所。 下午下班後張某一直沒有回家, 於是家屬和單位其他同事到辦公室及周邊尋找, 均沒有發現張某。 後向轄區內派出所報案, 但一直沒找到。 直至2016年5月29日附近村民在A研究所辦公區域圍牆外的後山上發現了一具遺骸, 經公安部門鑒定確系張某的遺骸。 後張某家屬向當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人社廳”)申請工亡認定,

人社廳在進行工亡認定調查過程中, 提出“事發後山是不是A研究所的轄區”、“張某外出是不是受領導指派”、“張某外出有沒有向他人請假”等問題, 最終人社廳以張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的三工原則, 作出了不予認定工亡的決定。 後家屬不服, 遂找到我, 並委託我向當地政府提起了行政覆議。

案件處理過程

剛接手這個案件感覺確實有挑戰性, 因為一般認定工亡的案件必須要具備三工要素, 但這個案件顯然有所欠缺。 作為張某家屬, 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張某當天是因工作原因外出, 失蹤地點又是一座很少人去的山上, 另外很難解釋的一點就是失蹤將近五個月後才發現了其骸骨,

這樣看來張某家屬很難證明張某因工外出這一事實。 但是仔細瞭解其他情況後, 我整理出了一條辦案思路--不能正面出擊, 要迂回反擊!

首先, 從A研究所單位性質及張某的工作特性著手,

張某是一名科研工作者, 是一名高級工程師, 主要從事“農、林、水”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為了方便科研人員順利且及時地完成縱向、橫向的科研課題及專案任務, 在符合A研究所科研管理辦法的前提下, 有關科研課題工作的具體進度和時間可以由科研人員自行掌握, 即張某的工作時間在一定程度上可自行掌握。

其次, 我讓家屬整理出近幾年張某所作的課題研究以及最近的工作任務, 發現張某的研究地點涉及辦公場所外多個區域, 且張某去年曾在出事的後山附近進行過“高山茶園”項目的實踐研究, 該項目主要考察農業機械准化生產技術設備在高海拔地區植被茂盛、高山雲霧多、濕度大、霜凍氣溫條件下, 對新茶園開溝及茶樹生長期的影響,

張某在全省範圍內、在抽樣現場和所實驗室試驗, 收集整理了很多科研資料。 從張某生前的電腦上也發現了張某正在編寫的課題總結中也提及了該項研究, 這就說明張某的工作地點不是固定的, 野外的試驗場所也是其工作範圍。 這也就能解釋事發當天不排除張某是因工作原因到的後山。

再次, 從法律依據著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 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之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 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236號):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 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 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認定為工傷。

以上法律規定及回復均表明, 用人單位的舉證應當達到排除一切存在工傷可能性的“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在相對事實不能完全查清的情況下, 應當作出有利於勞動者一方的認定, 這樣不僅能體現法律保護弱者的基本原則, 更能彰顯我國法律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法的顯著特徵。

最後,為了增加勝算率,我又在網上翻看了大量案例,最終選取了兩個相似案例:

一是員工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用人單位認為員工外出與工作無關,但未能舉證,則最終認定為工傷。該案例與張某案相似點在與,員工發生傷害均無明確證據證明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僅根據員工平時的工作性質以及舉證原則作出對員工有利的認定。

二是員工外出期間出車禍,單位稱員工外出系幹私活,但最終認定為工傷。該案例與張某案相似點為: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員工有因工外出的可能性時,應當做出對員工有利的判決。

最終結果

最終經過聽證會,當地政府法制辦採納了我方的辯論意見,撤銷了當地人社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亡的決定,並重新作出了工亡認定。

辦案總結

每接受一個案件的委託,不管案情複雜與否,一定要深入瞭解企業及員工的工作性質,任何一個細節都不要放過。在本案中,人社廳當初在進行工亡認定調查過程中,僅提出一些“事發後山是不是A研究所的轄區”、“張某外出是不是受領導指派”、“張某外出有沒有向他人請假”等看似與案情相關的問題,但這些問題真的是本案的關鍵問題嗎?不是的!員工的工作性質也會決定認定工亡時考察的要素。當我接受本案後,我多次到A研究所瞭解情況,翻看了大量張某生前的野外試驗專案資料,發現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並不是固定的。為了更加說服我自己,我還親自到事發後山拍照取證,一是查看後山與張某辦公室實際距離有多遠,二是想真正瞭解下該山在張某科研研究中的價值體現,只有首先說服了自己,才能說服他人。最終,通過事實與理論、案例相結合的辦案思路,獲得了省政府法制辦以及人社廳的一致認可。

作者簡介

翟 偉

中世律所聯盟·豫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專業領域:勞動爭議、公司法、合同法、經濟法、婚姻法

郵箱:369534111@qq.com

更能彰顯我國法律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社會法的顯著特徵。

最後,為了增加勝算率,我又在網上翻看了大量案例,最終選取了兩個相似案例:

一是員工外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用人單位認為員工外出與工作無關,但未能舉證,則最終認定為工傷。該案例與張某案相似點在與,員工發生傷害均無明確證據證明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僅根據員工平時的工作性質以及舉證原則作出對員工有利的認定。

二是員工外出期間出車禍,單位稱員工外出系幹私活,但最終認定為工傷。該案例與張某案相似點為: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員工有因工外出的可能性時,應當做出對員工有利的判決。

最終結果

最終經過聽證會,當地政府法制辦採納了我方的辯論意見,撤銷了當地人社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亡的決定,並重新作出了工亡認定。

辦案總結

每接受一個案件的委託,不管案情複雜與否,一定要深入瞭解企業及員工的工作性質,任何一個細節都不要放過。在本案中,人社廳當初在進行工亡認定調查過程中,僅提出一些“事發後山是不是A研究所的轄區”、“張某外出是不是受領導指派”、“張某外出有沒有向他人請假”等看似與案情相關的問題,但這些問題真的是本案的關鍵問題嗎?不是的!員工的工作性質也會決定認定工亡時考察的要素。當我接受本案後,我多次到A研究所瞭解情況,翻看了大量張某生前的野外試驗專案資料,發現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並不是固定的。為了更加說服我自己,我還親自到事發後山拍照取證,一是查看後山與張某辦公室實際距離有多遠,二是想真正瞭解下該山在張某科研研究中的價值體現,只有首先說服了自己,才能說服他人。最終,通過事實與理論、案例相結合的辦案思路,獲得了省政府法制辦以及人社廳的一致認可。

作者簡介

翟 偉

中世律所聯盟·豫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專業領域:勞動爭議、公司法、合同法、經濟法、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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