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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過地方立法明確“告知承諾”範圍

新華社上海4月26日電記者26日從上海市政府新聞發佈會獲悉, 上海出臺了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明確告知承諾的事項範圍、規範辦理程式、強化相關責任, 細化了事中事後監管, 確保放開准入與嚴格監管相結合, 力求實現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的改革精神。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 在國外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管理方式, 廣泛適用於商業許可、建設專案審批和市場監管等領域。 上海是國內最早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城市之一, 探索行政審批的運作機制更加有效合理, 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辦法》明確,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外, 對審批條件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 審批機關可以實行告知承諾。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主任茆榮華說, 告知承諾後, 事中事後監管需要跟上的地方, 《辦法》也予以明確, 從撤銷行政審批決定、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失信懲罰、社會監督和行政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企業如果違反承諾且造成危害後果的, 將面臨最高30萬元的處罰。

據介紹,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制度在上海不斷完善至今,

企業辦證時間更少、辦證手續更簡便、辦證費用進一步降低、辦證準備材料進一步減少, 辦事效率進一步提高。 上海市編辦副主任金躍明表示, 上海已先後對165項行政審批事項實施了告知承諾, 近三年每年通過告知承諾實現當場發證40-50萬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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