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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訴員警執法沒敬禮,法院:員警沒錯,駁回!

交警執法敬禮, 是一個流傳已久的習慣。 這是對被執法物件的尊重, 也是民警的禮儀。 然而, 敬禮卻不是執法的必要條件, 依法治國的理念告訴我們,

執法的唯一標準和依據不是別的, 而是法律。

去年年底, 某地高新園區法院接到一起訴訟案件。 原告是該地一私家車駕駛員張某, 該原告于2017年10月15日駕車行駛到高新園區動漫路路段時, 因反道逆行被交警攔截。 交警對該原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影, 對張某說明了其違法基本事實,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聽取了張某的陳述和申辯, 執法民警依法對張某開具了罰單, 對張某罰款200元, 記3分。 張某當場在罰單上簽字確認, 上述程式完全合乎法律規定。

誰知道, 該張事後卻一紙訴狀, 將交警大隊告上法庭。 他的理由總結起來有兩條:一是他不知道那是單行線, 只是跟著別的車後面走到這裡的。

二是警車停在禁停道路道邊, 自己違法在先。 而且執法民警未向他先敬禮。 這兩條理由, 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正在執法的警車停放地點不是問題, 倒是第二條說民警沒有敬禮, 也讓人們開始認真思考敬禮是不是執法的先決條件。

被人起訴到法院, 估計交警也沒心思微笑了。 在法庭上, 交警部門提出自己的觀點:一是民警執法中, 處罰運用的法條準確, 使用條款正確, 整個行政處罰程式合法有效。 二是向法院提交了民警執法記錄儀的音視頻資料, 單行路交通標誌照片等證據。

原告和被告各執一詞, 法院經過調查審理, 作出最後判決:張某違法事實認定清楚, 民警執法沒有任何問題。 原告張某所說所謂“警車違停”,

“沒有敬禮”等問題, 都與其違章逆行遭受處罰的事實無關。 法院認為, 案涉處罰決定證據確鑿, 適用法律正確, 程式合法。 近日,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司機張某的無理訴訟請求。

法院為何判交警勝訴?原因很簡單, 交警沒有違法之處。 依法治國, 前提是依法。 翻開我國現行的所有法律條文, 均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執法前必須先敬禮, 否則就是違法這樣的規定。

為了確認法院這個判決的合法性, 小編再次翻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結果發現, 公安部關於印發《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的通知公通字[2008] 58號第42條第一款有規定:第四十二條 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應當按下列程式執行:(一)向機動車駕駛人敬禮。

問題來了, 這樣的規定到底有沒有法律約束力呢?經向權威人士諮詢, 這個規範僅僅是公安內部的工作要求而已, 並非強制性的法定責任。 換句話說, 民警執法前不向你敬禮, 你也必須接受處罰, 民警沒有遵守公安內部規定與你違法行為沒有任何關聯, 更不會成為你不夠成違法的依據。 看來, 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

多年以來, 公安內部出臺過很多內部規定, 這些規定在法律上並沒有任何約束力, 但卻讓很多民眾誤以為這就是法律。 包括臭名昭著的四有四必中有一條承諾, 說接警多少時間內民警必須趕到現場。 結果不少案件當事人以此為依據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 據說還有公安機關因此而敗訴的,

瞧這些坑挖得!

民警敬禮原本是好事, 但有人企圖以此作為逃避依法處罰, 未免太天真。 就算公安機關七七八八這個鐵規那個嚴禁, 這些都不是違法人員開脫責任的依據。 法院堅持依法判決, 也算是對民警敬禮這個話題最圓滿的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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