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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核准判處深圳“鸚鵡案”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

中新網4月28日電 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鵬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千元的刑事判決。 該判決28日送達後正式生效。

2016年5月, 被告人王鵬因售賣6只家養鸚鵡(其中2只是受國際公約和法律保護的小金太陽鸚鵡)被刑事拘留。

2017年4月25日,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王鵬提出上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今年3月30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改判上訴人王鵬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 被告人王鵬承認知道涉案鸚鵡為法律禁止買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但仍非法收購、出售, 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王鵬為了牟利而非法收購、出售47只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鸚鵡, 情節特別嚴重, 應依法懲處。 綜合考量王鵬能自願認罪, 出售的是自己馴養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鸚鵡, 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且有45只鸚鵡尚未售出等情節, 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一、二審認定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審判程式合法;第二審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

【編輯:于曉】

編輯:xn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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