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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鸚鵡案”二審改判2年 為何需要最高法核准?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4月29日, 最高法官方公號發佈的消息顯示, 最高法日前核准了深圳中院對“鸚鵡案”被告人王鵬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千元的刑事判決。 該判決今日送達後正式生效。

深圳“鸚鵡案”一度引發社會關注。 去年3月, 王鵬因販賣鸚鵡獲刑, 法院認定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王鵬隨後提出上訴, 今年3月30日, 深圳中院作出二審判決, 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

最高法今天(4月29日)發佈的消息顯示,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 被告人王鵬承認知道涉案鸚鵡為法律禁止買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但仍非法收購、出售, 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王鵬為了牟利而非法收購、出售47只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鸚鵡, 情節特別嚴重, 應依法懲處。

綜合考量王鵬能自願認罪, 出售的是自己馴養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鸚鵡, 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且有45只鸚鵡尚未售出等情節, 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一、二審認定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審判程式合法;第二審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 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對王鵬作出的刑事判決。

一提到“最高法核准”, 往往事關死刑判決, 為何深圳“鸚鵡案”的改判也需要最高法核准?

這是因為, 依據《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 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 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對於王鵬所犯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案一審時,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鵬售賣2只小太陽鸚鵡的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認定45只鸚鵡待售, 屬犯罪未遂, 依法可減輕罰, 因此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

刑辯律師毛立新告訴記者, 二審中, 案件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 但是法院判決又突破了《刑法》關於該罪名法定刑的規定, 就需要層層報請最高法進行核准。

正如最高法消息中提到, 其核准的是深圳中院在法定刑以下對王鵬作出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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