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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一女子投資虛擬貨幣 十萬多元有去無回欲哭無淚

虛擬貨幣很多人都聽說過, 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比特幣為代表的系列數位貨幣。 然而此類所謂貨幣在我國受到嚴格監管, 不少人為追逐數字貨幣的高收益而轉向境外投資網站, 從而引發高度投資風險。

最近, 宜興法院就公開審理了一起虛擬貨幣投資糾紛, 原告吳某跟著朋友雙某通過境外網站投資了虛擬貨幣“蒂克幣”, 沒想到最終竟然血本無歸。 曾經的好友如今對簿公堂, 原告吳某這會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來挽回自己的損失。

視頻載入中...

原告吳某和被告雙某互為微信好友, 平時常在朋友圈聊天。

有段時間吳某正巧遭遇經濟危機負債累累, 便借機向雙某傾吐了自己的煩惱。 沒想到, 雙某居然大方地提出要幫助吳某。

雙某口中所說的投資專案就是通過境外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蒂克幣”, 對於虛擬貨幣的投資, 吳某一竅不通, 此前也並未接觸過,

但是看雙某信誓旦旦的樣子, 吳某選擇全權交由雙某幫助打理。 那麼, 吳某怎麼會如此輕易就相信了雙某呢?

隨後吳某四次匯款給雙某, 共計人民幣103640元, 請雙某幫助她投資“翻本”。 按照雙某的規劃, 吳某每月都能拿到一筆本金再加上當月所得的利息。

然而美好的設想終究敵不過殘酷的現實, 剛投資進去一個月, 吳某就察覺到了不對, 怎麼每個月拿到手的錢大大縮水了呢?

出於兩人的朋友關係, 雙方並未就投資內容寫下書面協定, 但吳某經常通過微信詢問雙某“蒂克幣”的走勢和收益。

那有一點就讓人納悶了, 為什麼吳某不自己親自參與虛擬貨幣的投資操作呢?在法庭上, 吳某是這樣說的, 她說雙某從頭到尾就沒將註冊的帳戶和密碼告訴她, 並且再三聲稱投資網站在國外, 所以網站的IP位址經常更換, 加上網頁上都是全英文的內容, 就算吳某登上了帳戶也看不懂, 不如全權交由她來打理。

2017年7月, 雙某告訴吳某, 由於境外網站的不穩定性, “蒂克幣”的投資網站已經無法登陸。 眼看投資的錢款將“血本無歸”, 吳某十分著急, 認為雙某只是幫其註冊理財帳戶, 而在投資過程中並沒有告訴自己錢款的去處、資金帳戶密碼等資訊, 遂將雙某告上法庭, 要求雙某返還理財款103640元及利息損失。

然而對於原告的種種說辭,被告雙某並不認同,當場提出了另一種說法。被告方認為,兩人此前的行為並不屬於委託投資理財,而是共同投資,應該共同承擔風險。雙某解釋,在一開始就將註冊帳戶和密碼告知原告,只是網站在國外,沒有通過國家相關機構的審批,屬於不合法的投資網站。此外雙某還提供了其與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吳某是知道該網站是境外投資網站,屬於不合法的網站的,也知道密碼與帳號,明白此種投資的風險。

為了進一步瞭解涉案虛擬貨幣的性質和價值,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詳細調查。經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於2017年9月已發佈公告,載明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乙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我國公民投資和交易蒂克幣等這種不受我國法律肯定性評價之物的行為,雖然屬於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最終,法院當庭做出判決,對吳某要求雙某返還十萬餘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廣大投資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如果盲目投資可能會涉及洗錢、詐騙等犯罪行為,所以我國金融部門一直對其採取高度監管措施。普通投資者在未弄清相關投資的具體內容和性質的情況下應保持謹慎態度,不要追逐高額利益而忽視其中的巨大風險,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將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最終只能“自食其果”。

然而對於原告的種種說辭,被告雙某並不認同,當場提出了另一種說法。被告方認為,兩人此前的行為並不屬於委託投資理財,而是共同投資,應該共同承擔風險。雙某解釋,在一開始就將註冊帳戶和密碼告知原告,只是網站在國外,沒有通過國家相關機構的審批,屬於不合法的投資網站。此外雙某還提供了其與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吳某是知道該網站是境外投資網站,屬於不合法的網站的,也知道密碼與帳號,明白此種投資的風險。

為了進一步瞭解涉案虛擬貨幣的性質和價值,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詳細調查。經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於2017年9月已發佈公告,載明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乙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我國公民投資和交易蒂克幣等這種不受我國法律肯定性評價之物的行為,雖然屬於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最終,法院當庭做出判決,對吳某要求雙某返還十萬餘元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廣大投資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如果盲目投資可能會涉及洗錢、詐騙等犯罪行為,所以我國金融部門一直對其採取高度監管措施。普通投資者在未弄清相關投資的具體內容和性質的情況下應保持謹慎態度,不要追逐高額利益而忽視其中的巨大風險,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將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最終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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