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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中如何決定所有權歸屬?

26日, 記者專訪了廣東粵海律師事務所何華律師, 通過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講解車輛買賣中能否保留所有權的問題。

【案例】

【釋法】

記者:這個案子該如何認定?

何律師:該案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雙方已對所有權的保留進行了約定, 現張某違約, 王某有權按約定要求張某履約。 在張某未按期支付餘款前, 他無權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也就是不能再行使該車的使用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 雙方已對所有權的保留進行了約定。 現張某違反約定, 王某自然有權按約定要求張某履約。 但因為張某已經履行了約定的大半部分,

只餘小額的尾款未支付, 在這樣的情況下, 王某不能以讓對方車輛停運的方式來促使對方支付尾款。 即王某要對自己行為造成張某車輛停運導致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記者:您贊成哪一種觀點?

何律師:在司法審判實踐中, 主流觀點更贊同於第二種觀點。 在處理這類爭議案件關鍵是要把握好所有權保留的認定, 也就回歸到開始時您問的那個構成所有權保留要具備的那三個條件的問題。

記者:構成所有權保留須具備哪些條件?

何律師:第一是合同已經成立, 標的物已經交付買受人;第二是買受人未依約支付清價款;第三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記者:對於每一個條件的具體要求, 麻煩您詳細解釋一下。

何律師:對於第一個要件, 正因為合同已經成立並且標的物已經轉移, 才產生保留所有權的需要, 如果合同沒有成立, 標的物也未轉移, 出賣人就當然享有所有權, 根本無須另行“保留”了。 設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 正是使先交付標的物的賣方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 對於第二個要件的理解, 我們可以試想如果買受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清了價款, 便合法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 也就不允許再由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了。 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 但這一規定並不是強制性規範, 換言之, 並不是一經出現某種情形便當然產生所有權保留, 而是必須由當事人就所有權是否保留作出特別約定,

沒有約定, 出賣人不能主張所有權保留。

記者:原來是沒有約定所有權保留, 出賣人還不能主張所有權保留, 那到底在哪些領域裡我們可以進行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呢?

何律師:所有權保留適用於買賣、互易、贈與等領域, 尤以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 買受人要分數次交齊貨款總額, 此時, 就可能由於買受人主觀上(如存心賴帳)的原因, 或客觀上(如確無支付能力)的原因, 使出賣人的債權不能實現, 在這種情況下, 所有權保留制度就顯示出優勢了。 由於所有權保留, 出賣人對標的物仍享有物權, 因此可以運用物權保護方法, 直接請求返還標的物, 迅速簡捷地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而不必像債權保護那樣, 要麼等待買受人履行付款義務, 要麼訴請法院解除合同再返還標的物。 這對及時保護權利顯然是不利的。 當然, 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適用並不限於分期買賣一種情形, 在普通買賣中, 只要當事人出於真實意願, 就所有權保留達成協議, 所有權保留制度均可適用。

記者:既然法律對所有權保留予以保護, 那為什麼您之前提及的第二種觀點裡王某要對自己行為造成張某車輛停運導致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呢?

何律師:本案中, 張某已經給付了王某大部分貨款, 只剩小部分貨款未給付, 其延遲履行債務的行為不構成根本性違約, 不足以導致解除合同。 而王某扣留、處置的車輛是營運車輛,

停運後會給張某造成損失, 張某承擔的責任遠遠超過了其違約行為給王某帶來的損失。 而且, 王某擅自取走該車行駛證及牌照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更違反了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基於張某違約在先, 對造成車輛停運的結果亦有一定過錯, 可以判決王某與張某按比例分擔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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