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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機”擺進村子供人賭博

將“老虎機”擺進村供人賭博, 並容留未成年人賭博, 被告人劉某犯受到法律懲罰。 近日, 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 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對繳獲的賭博遊戲機4台、遊戲硬幣1392枚予以沒收, 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據悉, 被告人劉某, 1990年出生, 揭陽市揭東縣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于2017年6月份從外地購進10台“老虎機”, 為了贏利, 劉某先後將“老虎機”擺放到化州市及吳川市的一些小賣部供他人賭博。 2017年7月初, 被告人劉某將2台“老虎機”擺在吳川市長岐鎮某村李某甲經營的小賣部,

以人民幣1元換1枚遊戲幣投入機內, 賠率2至100倍的形式公開吸引不特定他人到小賣部處進行賭博, 李某甲負責幫劉某管理2台“老虎機”, 李某甲得益900元。 2017年7月12日, 被告人劉某將1台“老虎機”擺在吳川市長岐鎮某何某甲經營的小賣部, 何某甲負責幫被告人劉某管理1台“老虎機”, 以人民幣1元換1枚遊戲幣投入機內, 賠率2至100倍的形式公開吸引不特定他人到小賣部處進行賭博, 期間, 村中的在校小學生張某2(9歲)、張某1(8歲)一起到何某甲的小賣部處賭博, 兩人共輸掉十多元, 何某甲得益800元。 2017年8月初, 被告人劉某將1台“老虎機”擺在長岐鎮某村李某乙的小賣部供他人賭博, 李某乙負責幫被告人劉某管理1台“老虎機”,
每月管理費400元, 李某乙未收到錢。 2017年8月24日, 劉某在吳川市長岐鎮被查獲, 並繳獲用於賭博的遊戲機4台, 遊戲硬幣1392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設置賭博機四台供不特定他人賭博並容留未成年人賭博, 其行為已觸犯刑律, 構成開設賭場罪, 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當庭認罪認罰, 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但被告人劉某容留未成年人賭博, 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公訴機關建議對以犯開設賭場罪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並處罰金。 經查, 公訴機關上述量刑建議符合本案案情, 與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 法院予以採納。 鑒於被告人劉某本次犯罪情節較輕, 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 確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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