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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傳銷打死人埋進山,大家一定要遠離非法傳銷!

“你和他無冤無仇, 就這樣將人打死後埋進山裡, 是不是太過殘忍了?”

“不把他埋起來, 難道讓他曝屍荒野?這樣不是更殘忍!”

審訊室裡, 面對檢察辦案人員趙梅梅的訊問, 譚某某的辯解仍然理直氣壯。

九年了, 趙梅梅辦理過的命案不下百起, 她聽過無數版本的殺人理由, 或因情或為仇, 而像譚某某這樣對一個無冤無仇的人下手還毫無悔意的, 她還是第一次碰見。

“你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 你真正應該做的是去承擔自己的責任!”

這是一起因非法傳銷致人死亡的案件。

被害人大力(化名),

1986年出生, 湖北人, 10年前到四川做了上門女婿, 妻子帶著9歲的女兒和6歲的兒子生活在四川, 而他則常年在外打工。

2014年1月, 在杭打工的大力給小姨子打了一通電話, 根據描述, 當時電話那頭很吵, 只聽清大力支支吾吾地說自己人在“富春”, 之後便再沒了音訊。

2017年1月春節前夕, 連續的雨天, 異常陰冷。 桐廬縣瑤琳鎮後浦村大廟自然村的敖嶺山上, 警方已經在這裡整整工作了14天, 兩台挖掘機幾乎挖開了半座山。 伍警官的心裡越來越沒有底, 按照陳某某和楊某某指認的埋屍點, 他們鎖定了一個半徑上百米的扇形區展開挖掘工作, 如果“人”確實被埋在這裡, 怎麼會找不到呢?

突然, 挖掘機停了, 緊跟著一個聲音打破了這短暫的寂靜, “找到了!快來看!”

在技術人員的配合下, 被扒開的土層下逐漸顯現出一具腐敗的屍體。

經偵查機關提取DNA比對, 證實這具屍體正是三年前與家人失去聯繫的大力。

現場複勘, 還原真相

“他死在小房間裡, 我們本來是想把人扔到江裡去的, 但又怕屍體會浮起來, 所以決定找個地方埋掉。 ”訊問中, 陳某某、譚某某、楊某某對他們共同的埋屍行為供認不諱。

從大力當年遇害的傳銷窩點出來後, 趙梅梅和伍警官等人一路驅車趕往犯罪嫌疑人指認的埋屍地——桐廬縣瑤琳鎮大廟村敖嶺山。

6月的空氣格外悶熱, 山間的泥土被太陽暴曬後變得十分乾燥。 沿著山路, 趙梅梅他們已經走了20多分鐘。 為了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 趙梅梅需要親自去埋屍地點進行現場複勘。

三年前, 敖嶺山還是一座荒山, 山上長滿了毛梧桐樹和竹林。

2014年5月, 也就是大力被害後的第4個月,

村裡實施山林改梯田工程, 大量樹木被砍伐, 山體表層被大量新土覆蓋, 山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改造大概花了半個多月時間。 ”村民袁林(化名)當年參與了改造, “我們把樹之類的砍光後, 發現山中間有個地方特別臭, 但沒有找到原因, 現在看來差不多就在挖出屍體大概五六十米的位置。 ”

趙梅梅站在原地許久,眼前的這座山仍然呈現出幾個月前被挖掘的狀態,大量的泥土裸露在外。

“被發現的時候屍體上身赤裸,倚靠在坑裡,發現屍體的位置和犯罪嫌疑人指認的地方幾乎是同一區塊。”另一名參與挖掘工作的警官的描述和現場的景象,讓趙梅梅對埋屍的地理位置、周邊概貌等有了直觀的印象。

“如果不是親歷者,根本無法在這片面目全非的山上準確的指出埋屍位置和埋屍方式。”憑著豐富的辦案經驗,此時的她心裡更多了一份確信。

嚴密證據,明晰罪責

公安機關遞交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上清楚地寫著:“死因不明。雙側肋骨多發性骨折及肝臟破裂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

作為案件承辦人,趙梅梅知道審查此案的關鍵是必須找出大力的死亡和譚某某等人的傷害行為之間的關聯,從而形成嚴密的證據鏈。

在來杭州之前,大力在江西的工地上結識了郭某某,此後的五、六年間,兩個人一起四處承攬做隧道工程。

2013年7、8月,郭某某通過熟人打聽到在浙江有3個隧道工程可以承攬。到了桐廬,郭某某發現其實並沒有什麼工程,他被騙入了傳銷組織,三個月後,郭某某被成功洗腦。

2014年1月初,郭某某以讓大力來桐廬包工地做為幌子,把大力帶到由“大主任”(傳銷組織內部稱謂,以下同)陳某某等人負責的傳銷窩點,大力的命運徹底改變了。

據“手機管家”肖某回憶,也許是因為害怕,也許是為了博取他們的信任,來到“家”的一個星期,大力一直“比較配合”。

一天中午,大力主動要求給自己家裡打電話“借錢”,肖某便同意讓他用免提的方式打電話,一開始,大力只是表達自己“人在富春”,沒想到,他趁著周圍的嘈雜聲,竟說出了自己被傳銷控制了,守在一旁的肖某立刻把他的手機扔出了房間。

根據規定,陳某某喊來另一窩點的“大主任”譚某某和“小主任”楊某某,準備好好教訓他一頓,之後,陳某某便出門了。

“譚某某邊扇他耳光邊用腳踢他踩他,楊某某在一邊幫忙,時不時也會踹他幾腳。”根據肖某的口供,大力被打的在地上滾來滾去,樣子很痛苦,大約過了十幾二十分鐘,他昏迷了。

事情鬧大了。

陳某某一路往回趕一路給組織裡最高級別的總管王某某打了電話,不知所措的他本想讓人把大力抬下樓送醫院,卻被電話那頭的王某某阻止了。

當晚,大力死了。

為了掩人耳目,第二天一早,在王某某的指使下,陳某某、譚某某、楊某某到距離案發地20多公里的桐廬縣瑤琳鎮的荒山上,開始挖坑。

“我們在山上連續挖了2天,坑大概有1米多長,2米深的樣子,因為太偏僻,沿途我們折斷樹枝做記號。”

大力死後第四天晚上8點,三個人把屍體裝進了事先找好的編織袋,並用電動三輪車運到山腳下。

“因為天黑,我們找不到原來的路,就一直等到第二天淩晨天亮一點的時候,把他抬上去的。”在回去的路上,他們燒掉了大力的衣物。

“大力的身體上有明確的生前損傷——肝臟破裂,而證人證言顯示大力被打後疼得直叫、臉色慘白等都與肝臟破裂的死亡特徵相吻合。”據此,趙梅梅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牢牢鎖定在了一起。

由於該案涉案人員較多,時隔多年,使得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存在僥倖心理。

趙梅梅在對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中發現,王某某、譚某某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輕、互相推諉的現象。

明晰罪責是準確起訴的基礎,通過對40多份訊問筆錄,700多頁文字筆錄的反復審閱和細節比對,案件罪責逐漸明晰,犯罪行為得以印證。

經過6個多月的審查,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某是涉案傳銷組織的最高一級領導人員,系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其應當對組織、領導傳銷組織以及傳銷組織中其他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譚某某是導致被害人大力死亡的主要人員之一,應當對大力的死亡承擔責任。

一人死刑,兩人死緩,一人無期

2017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對王某某、譚某某、陳某某、楊某某等人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人譚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案子到這裡並沒有結束。

依法追訴,漏網之魚

 傳銷,讓人細思極恐,更讓人深惡痛絕!

2015年1月至今,杭州檢察機關共受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65件156人,這其中還不包括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案件。

傳銷組織對參與者的人身自由進行管制,並進行精神控制。“人一旦被騙入傳銷組織,就會被沒收通訊設備,24小時被看管,基本沒有尋求外界幫助的可能性。”趙梅梅如是說,“他們多使用綁架、毆打、威脅等殘忍手段迫使受騙人按他們的指示騙親戚朋友借錢,這類犯罪的危害性極大,對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等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風險,必須嚴厲打擊。”

傳銷活動發展的特點之一是通過親友、老鄉等人脈圈、關係網發展組織,導致眾多家庭被捲入,不僅使這些家庭損失巨大的錢財,而且會引起朋友成仇,夫妻陌路,兄弟相殘,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

想要從源頭上減少傳銷類案件的發展,就要對欺騙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進行一定的處罰。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大力是被朋友郭某某騙到傳銷組織的,郭某某可能涉嫌非法拘禁類犯罪,遂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1月9日,桐廬縣檢察院依法對郭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4月19日,桐廬縣檢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對郭某某提起公訴。

趙梅梅站在原地許久,眼前的這座山仍然呈現出幾個月前被挖掘的狀態,大量的泥土裸露在外。

“被發現的時候屍體上身赤裸,倚靠在坑裡,發現屍體的位置和犯罪嫌疑人指認的地方幾乎是同一區塊。”另一名參與挖掘工作的警官的描述和現場的景象,讓趙梅梅對埋屍的地理位置、周邊概貌等有了直觀的印象。

“如果不是親歷者,根本無法在這片面目全非的山上準確的指出埋屍位置和埋屍方式。”憑著豐富的辦案經驗,此時的她心裡更多了一份確信。

嚴密證據,明晰罪責

公安機關遞交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上清楚地寫著:“死因不明。雙側肋骨多發性骨折及肝臟破裂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

作為案件承辦人,趙梅梅知道審查此案的關鍵是必須找出大力的死亡和譚某某等人的傷害行為之間的關聯,從而形成嚴密的證據鏈。

在來杭州之前,大力在江西的工地上結識了郭某某,此後的五、六年間,兩個人一起四處承攬做隧道工程。

2013年7、8月,郭某某通過熟人打聽到在浙江有3個隧道工程可以承攬。到了桐廬,郭某某發現其實並沒有什麼工程,他被騙入了傳銷組織,三個月後,郭某某被成功洗腦。

2014年1月初,郭某某以讓大力來桐廬包工地做為幌子,把大力帶到由“大主任”(傳銷組織內部稱謂,以下同)陳某某等人負責的傳銷窩點,大力的命運徹底改變了。

據“手機管家”肖某回憶,也許是因為害怕,也許是為了博取他們的信任,來到“家”的一個星期,大力一直“比較配合”。

一天中午,大力主動要求給自己家裡打電話“借錢”,肖某便同意讓他用免提的方式打電話,一開始,大力只是表達自己“人在富春”,沒想到,他趁著周圍的嘈雜聲,竟說出了自己被傳銷控制了,守在一旁的肖某立刻把他的手機扔出了房間。

根據規定,陳某某喊來另一窩點的“大主任”譚某某和“小主任”楊某某,準備好好教訓他一頓,之後,陳某某便出門了。

“譚某某邊扇他耳光邊用腳踢他踩他,楊某某在一邊幫忙,時不時也會踹他幾腳。”根據肖某的口供,大力被打的在地上滾來滾去,樣子很痛苦,大約過了十幾二十分鐘,他昏迷了。

事情鬧大了。

陳某某一路往回趕一路給組織裡最高級別的總管王某某打了電話,不知所措的他本想讓人把大力抬下樓送醫院,卻被電話那頭的王某某阻止了。

當晚,大力死了。

為了掩人耳目,第二天一早,在王某某的指使下,陳某某、譚某某、楊某某到距離案發地20多公里的桐廬縣瑤琳鎮的荒山上,開始挖坑。

“我們在山上連續挖了2天,坑大概有1米多長,2米深的樣子,因為太偏僻,沿途我們折斷樹枝做記號。”

大力死後第四天晚上8點,三個人把屍體裝進了事先找好的編織袋,並用電動三輪車運到山腳下。

“因為天黑,我們找不到原來的路,就一直等到第二天淩晨天亮一點的時候,把他抬上去的。”在回去的路上,他們燒掉了大力的衣物。

“大力的身體上有明確的生前損傷——肝臟破裂,而證人證言顯示大力被打後疼得直叫、臉色慘白等都與肝臟破裂的死亡特徵相吻合。”據此,趙梅梅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犯罪嫌疑人的傷害行為牢牢鎖定在了一起。

由於該案涉案人員較多,時隔多年,使得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存在僥倖心理。

趙梅梅在對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中發現,王某某、譚某某的供述存在避重就輕、互相推諉的現象。

明晰罪責是準確起訴的基礎,通過對40多份訊問筆錄,700多頁文字筆錄的反復審閱和細節比對,案件罪責逐漸明晰,犯罪行為得以印證。

經過6個多月的審查,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某是涉案傳銷組織的最高一級領導人員,系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其應當對組織、領導傳銷組織以及傳銷組織中其他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譚某某是導致被害人大力死亡的主要人員之一,應當對大力的死亡承擔責任。

一人死刑,兩人死緩,一人無期

2017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對王某某、譚某某、陳某某、楊某某等人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人譚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案子到這裡並沒有結束。

依法追訴,漏網之魚

 傳銷,讓人細思極恐,更讓人深惡痛絕!

2015年1月至今,杭州檢察機關共受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65件156人,這其中還不包括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案件。

傳銷組織對參與者的人身自由進行管制,並進行精神控制。“人一旦被騙入傳銷組織,就會被沒收通訊設備,24小時被看管,基本沒有尋求外界幫助的可能性。”趙梅梅如是說,“他們多使用綁架、毆打、威脅等殘忍手段迫使受騙人按他們的指示騙親戚朋友借錢,這類犯罪的危害性極大,對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等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風險,必須嚴厲打擊。”

傳銷活動發展的特點之一是通過親友、老鄉等人脈圈、關係網發展組織,導致眾多家庭被捲入,不僅使這些家庭損失巨大的錢財,而且會引起朋友成仇,夫妻陌路,兄弟相殘,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

想要從源頭上減少傳銷類案件的發展,就要對欺騙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進行一定的處罰。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大力是被朋友郭某某騙到傳銷組織的,郭某某可能涉嫌非法拘禁類犯罪,遂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8年1月9日,桐廬縣檢察院依法對郭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4月19日,桐廬縣檢察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對郭某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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