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執行幹警們早已整裝待發
映象網訊“被執行人朱國彥在生效法律確定期間內未履行義務, 2016年6月12日立案執行, 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貼出查封公告、督促履行通知書、騰房公告。 被執行人朱國彥遲遲不予配合, 遲遲不予履行。 上周我們對其進行了拘留, 現對該房屋進行騰房, 開鎖。 ”在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街道辦事處一社區內, 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對遲遲不履行騰房義務的被執行人朱國彥名下的房屋執行騰房。
4月28日9時, 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執行幹警們早已整裝待發, 在執行局局長李文濤一聲令下, 100多名幹警, 分為17個騰房小組, 兵分多路, 分別出發前往鄭州市區、高新區、經開區、鄭東新區、中牟、港區等地,
據瞭解, 2013年1月, 原告史某、被告朱國彥經充分協商, 並經楊某作證明人、孫某作擔保人, 簽訂《協議書》, 約定被告朱國彥將其將要分得的為于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街道辦事處安置房125平方轉讓給原告史某, 並約定轉讓價格為每平方米3000元, 房款共計375000元。 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簽訂協定後, 經被告朱國彥同意, 原告通過擔保人孫某向朱國彥的債權人海某代替朱國彥償還借款280000元, 並經朱國彥同意, 該款作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房款。 但被告在分得房屋後, 對原告避而不見, 致使房屋餘款一直無法向被告支付。
被告朱國彥稱, 原、被告簽訂過該房屋買賣協議書, 但協議簽訂後, 原告遲遲未支付房款, 且被告的妻子也不同意賣房, 故雙方簽訂的協議就未履行。 雙方間的買賣協定是無效的, 此協議逃避了國家的大量稅收, 此房不是商品房, 原告稱其向海某歸還的280000元, 被告並不情, 債權債務的轉移沒有經過被告朱國彥同意, 不符合債權債務轉移的要求。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朱國彥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街道辦事處房屋交付原告史某,
“你們在騰房現場清點財物一定要認真、細緻、規範, 注意現場人員情緒, 把所有手續完善到位, 不能有任何瑕疵, 有什麼情況隨時向執行指揮中心彙報。 ”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靳四梅在院集控中心即時連線指揮。 靳院長為4.28騰房活動的總指揮, 副書記、副院長高山、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李文濤任副總指揮。 鄭州中院專委王焰斌親臨高新區法院聽取執行活動的安排計畫, 加強督導、指導工作。
強制騰房前, 高新區法院對所有人員進行分工分組, 責任到人。每名幹警都各司其職,有條不紊地進行警戒、清點、登記等工作。截至發稿時,歷時4個多小時,順利騰房和控制房屋38套,隨後法院將儘快對該房屋進行評估並拍賣,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018年4月28日12點10分,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朱俊穎,今天上午我們騰房子組一共騰房4套,分別是朱國彥名下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街道辦事處薛崗安置區24號樓1單元東戶、宋貞琴名下位於鄭東新區天賦路39號6號樓1單元7層14號、王彬名下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商鼎路12號17號樓3單元1層26號、王一鳴名下鄭州市金水區園田路文雅社區10號樓4單元601號。我們執行局在騰房過程中全力以赴,下午繼續騰房,為解決執行難奉獻出我們的力量。”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執行局外勤隊隊長朱俊穎說。
鄭州市高新區法院這起“法”氣十足的強制執行,不僅極大地威懾了“老賴”,體現了法律的威嚴和神聖,更彰顯了文明執法和規範執法。
責任到人。每名幹警都各司其職,有條不紊地進行警戒、清點、登記等工作。截至發稿時,歷時4個多小時,順利騰房和控制房屋38套,隨後法院將儘快對該房屋進行評估並拍賣,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2018年4月28日12點10分,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朱俊穎,今天上午我們騰房子組一共騰房4套,分別是朱國彥名下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龍子湖街道辦事處薛崗安置區24號樓1單元東戶、宋貞琴名下位於鄭東新區天賦路39號6號樓1單元7層14號、王彬名下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商鼎路12號17號樓3單元1層26號、王一鳴名下鄭州市金水區園田路文雅社區10號樓4單元601號。我們執行局在騰房過程中全力以赴,下午繼續騰房,為解決執行難奉獻出我們的力量。”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執行局外勤隊隊長朱俊穎說。
鄭州市高新區法院這起“法”氣十足的強制執行,不僅極大地威懾了“老賴”,體現了法律的威嚴和神聖,更彰顯了文明執法和規範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