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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台史上最嚴規定出臺!不守規矩的用人單位小心了!

日前, 東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台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東台市勞動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定稿)。 辦法共5章21條。

東台市勞動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面實施, 促進用人單位履行誠實守信的社會責任, 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鹽城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辦法》和《鹽城市勞動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管理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根據依法掌握的社會法人和自然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進行動態考核記錄, 建立信用檔案, 評定信用等級, 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和懲戒, 以及信用應用等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違法失信行為管理應當遵循依法歸集、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組織等社會法人及其相關人員,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自然人的勞動保障監察失信行為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監管內容和分類標準

第五條 勞動保障違法失信行為管理內容:

(一)制訂和履行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遵守就業管理規定和招用人員的情況;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勞動合同簽訂、履行和終止解除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

(七)遵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情況;

(八)遵守登記、申報、繳納和支付各項社會保險費規定的情況;

(九)遵守工作時間、帶薪年休假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十)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十一)遵守工會組織建立和民主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二)遵守其他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況。

第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社會法人遵守、履行本辦法第五條情況對其勞動保障信用進行分類, 分類等級按照《江蘇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失信行為的分類和認定

第七條 失信行為是指社會法人及其相關人員在勞動用工的過程中出現的各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自然人的違法用工行為。

第八條 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3個等級, 分別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 一般失信行為主要包括(時間為近2年內):

(一)經查實處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3件以上, 6件以下的;

(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2件以下且有敗訴的;

(三)依法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罰款10000元以下行政處罰的;

(四)依法給予行政處理金額25000元以下的;

(五)拖欠工資3個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

(六)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人數比例在10%以下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下, 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七)其他一般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條 較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時間為近2年內):

(一)經查實處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6件以上, 10件以下的;

(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2件以上, 4件以下且有敗訴的;

(三)依法給予罰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政處罰的;

(四)依法給予行政處理金額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

(五)拖欠工資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

(六)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人數比例在10%以上15%以下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七)其他較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時間為近2年內):

(一)經查實處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10件以上的;

(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4件以上且有敗訴的;

(三)依法給予罰款40000元以上行政處罰或暫扣、吊銷許可證、執照的;

(四)依法給予行政處理金額40000元以上;

(五)用人單位存在使用童工行為或強迫勞動的;

(六)拖欠工資拒不改正6個月以上或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

(七)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的,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八)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十)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十一)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人數比例在15%以上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十二)單位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十三)因違法行為導致集體上訪、停工等突發事件或其他嚴重後果;

(十四)無理抗拒、阻撓人社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或拒不配合社會保險稽核的,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五)不按照人社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十六)打擊報復監察員、證人、舉報投訴人的;

(十七)其他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失信等級由人社部門審查認定。

第四章 失信行為的懲戒和修復

第十三條 對一般失信行為,可依法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提醒和懲戒:

(一)每年進行不少於l次日常巡視檢查;

(二)參加各類評比表彰活動及公司上市審核等時,對近2年內守法誠信情況評審後出具說明;

(三)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約談、下發建議書;

(四)失信資訊歸集入省、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

第十四條 對較重失信行為,可依法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每年進行不少於2次日常巡視檢查;

(二)列入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按照《鹽城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予以懲戒,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有規定的另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嚴重失信行為,可依法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列為各類專項檢查重點單位,每年進行3次以上日常巡視檢查;

(二)列入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黑名單,按照《鹽城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懲戒,失信社會法人黑名單有效期7年,自然人黑名單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有規定的另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社會法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失信行為認定和失信懲戒有異議的,可向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人社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第十七條 社會法人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式實施信用修復。修復由失信社會法人向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人社部門根據該社會法人近2年內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審查可以決定允許信用修復,減輕或免於相關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東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國家和省、市及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制定發佈之日起實施。

(四)依法給予行政處理金額40000元以上;

(五)用人單位存在使用童工行為或強迫勞動的;

(六)拖欠工資拒不改正6個月以上或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

(七)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的,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八)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十)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十一)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人數比例在15%以上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十二)單位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十三)因違法行為導致集體上訪、停工等突發事件或其他嚴重後果;

(十四)無理抗拒、阻撓人社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或拒不配合社會保險稽核的,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五)不按照人社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十六)打擊報復監察員、證人、舉報投訴人的;

(十七)其他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失信等級由人社部門審查認定。

第四章 失信行為的懲戒和修復

第十三條 對一般失信行為,可依法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提醒和懲戒:

(一)每年進行不少於l次日常巡視檢查;

(二)參加各類評比表彰活動及公司上市審核等時,對近2年內守法誠信情況評審後出具說明;

(三)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約談、下發建議書;

(四)失信資訊歸集入省、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

第十四條 對較重失信行為,可依法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每年進行不少於2次日常巡視檢查;

(二)列入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按照《鹽城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予以懲戒,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有規定的另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嚴重失信行為,可依法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列為各類專項檢查重點單位,每年進行3次以上日常巡視檢查;

(二)列入市公共信用資訊系統黑名單,按照《鹽城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懲戒,失信社會法人黑名單有效期7年,自然人黑名單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有規定的另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社會法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失信行為認定和失信懲戒有異議的,可向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人社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第十七條 社會法人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式實施信用修復。修復由失信社會法人向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人社部門根據該社會法人近2年內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審查可以決定允許信用修復,減輕或免於相關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東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國家和省、市及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制定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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