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人捕殺鳥兒了!
明溪法院反手給你來個!!
過去的CD??
當然不是
是全國首份護鳥令 護鳥令 護鳥令
被告人捕殺了什麼鳥兒?什麼是“護鳥令”?
不急, 小編慢慢告訴你
往下看
基本案情
2017年端午節後, 被告人陳某為防止鳥和老鼠啃食田裡的玉米, 擅自將14只鐵夾子放置在玉米地周圍。 其中有3只鐵夾子均夾住1只野生鳥類(活體), 隨後, 將3只鳥帶回家中。 次日, 被告人陳某將3只鳥帶至明溪縣綜合市場準備交予其妻危某, 在等候其妻時被明溪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送檢的3只鳥類系白胸苦惡鳥, 是福建省一般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案件發生在明溪縣野生鳥類禁獵期及禁獵區, 使用的工具方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法院判決
被告人陳某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案發後, 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有悔罪表現, 自願向法庭遞交《保護鳥類資源承諾書》, 承諾在今後的生活中將以自己的行動做一些愛鳥護鳥的的有益活動。
於是明溪法院向被告人陳某發出“護鳥令”。 要求被告人按照作出的承諾, 自覺履行保護鳥類資源的義務, 禁止從事一切有害鳥類資源的行為, 積極參與愛鳥、護鳥的法治宣傳活動, 積極檢舉揭發破壞鳥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誰執法誰普法”是每一個法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每一個司法案件, 不僅僅要讓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改過自新,更是要將法治意識傳播到每一個人民群眾中去。
讓被告人從“捕鳥人”轉變為“護鳥人”,這份“護鳥令”是明溪法院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上的又一創新舉措。“護鳥令”為牢鑄生態司法屏障,促進明溪觀鳥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起到積極作用。
《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分別對“護鳥令”的生態司法創新舉措進行刊登,市、縣電視臺也都分別進行報導。
改過自新,更是要將法治意識傳播到每一個人民群眾中去。讓被告人從“捕鳥人”轉變為“護鳥人”,這份“護鳥令”是明溪法院在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上的又一創新舉措。“護鳥令”為牢鑄生態司法屏障,促進明溪觀鳥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起到積極作用。
《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分別對“護鳥令”的生態司法創新舉措進行刊登,市、縣電視臺也都分別進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