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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協分級分類處理律師維權機制

中青線上北京4月26日電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依法保障律師審判階段執業權利, 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作出進一步部署。 在今天上午舉行的全國律師協會例行發佈會上, 全國律協副會長呂紅兵對《通知》進行瞭解讀。

律師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社會主義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程度, 關係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 關係到法律能否正確實施,

關係到社會公平正義能否順利實現。

中央高度重視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中央政法各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範性檔, 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機制不斷健全, 律師執業環境得到很大改善。

特別是近年來, 各級人民法院嚴格落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各項措施, 建立完善訴訟服務中心, 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閱卷權、出庭權和辯論辯護權等, 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建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 保障律師審判階段執業權利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受到廣大律師的廣泛好評。

但司法實踐中, 有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階段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 有個別法官對律師正當的發問、質證和辯論辯護等訴訟權利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

隨意打斷或制止, 律師在庭審中職能作用無法有效發揮。 特別是個別基層法院對律師採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出法庭等措施, 不僅影響影響了法官與律師間的良性互動關係, 更影響了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為解決這些問題, 有必要對人民法院保障律師審判階段訴訟權利作出進一步規定。

《通知》是多年來中央政法部門專門針對庭審環節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第一個規範性檔, 是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又一項創新舉措。

辯護代理是律師的一項基礎性業務, 律師的職能作用很大程度上也體現在法庭辯論辯護環節。

對庭審階段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專門作出規定, 有利於充分發揮律師在庭審中的職能作用, 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審判階段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存在的突出問題, 《通知》提出以下幾條措施:充分保障律師庭審中各項訴訟權利。 《通知》要求, 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要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 嚴格執行法定程式, 平等對待訴訟各方, 合理分配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 充分聽取律師意見。 對於律師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 法官不隨意打斷或者制止。

尊重律師。 《通知》要求,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尊重律師,

不得對律師使用侮辱、嘲諷的語言。

慎重採取強制驅逐出法庭的措施。 《通知》要求, 法官認為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 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訓誡等, 確有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 除當庭攻擊黨和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不採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出法庭措施。 同時對司法員警文明執法提出要求。 此項措施不僅僅有利於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對維護司法機關形象也很重要。

完善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 《通知》提出, 律師認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答覆律師本人,

同時通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 對社會高度關注的, 應當公佈結果。 此條規定明確了審判階段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管道, 同時也明確了人民法院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方面所負有的職責。

據瞭解, 去年4月, “兩高三部”和全國律協聯合印發通知, 對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 確保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犯後第一時間受理、調查、處理和回饋作出部署。 機制建立以來, 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從前一階段機制運行情況看, 存在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溝通不暢, 跨地區律師維權事件難以有效處理等問題, 特別是一些律師維權與違規行為交織的重大複雜事件, 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妥善處理。

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通知》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律師維權機制,對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共同建立分級分類處理機制提出要求。

對於當地律師維權事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按有關要求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能即時糾正的應當依法立即糾正。

對於跨區域的律師維權事件,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註冊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由註冊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跨省(區、市)的律師維權與違規交織等重大複雜事件,可以由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律協,必要時商請事件發生地的省(區、市)黨委政法委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負責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責編:賈志強

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妥善處理。

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通知》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律師維權機制,對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共同建立分級分類處理機制提出要求。

對於當地律師維權事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按有關要求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能即時糾正的應當依法立即糾正。

對於跨區域的律師維權事件,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註冊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由註冊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對於跨省(區、市)的律師維權與違規交織等重大複雜事件,可以由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律協,必要時商請事件發生地的省(區、市)黨委政法委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負責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責編:賈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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