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簡化辦稅程式, 減輕納稅人負擔, 優化同期資料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以下簡稱《公告》), 就主體文檔的簡並提供程式作出規定。 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主體文檔簡並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按照《公告》要求, 企業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簡並提供主體文檔:一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中主體文檔的準備條件;二是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三是企業主動提供主體文檔。
二、某企業集團符合簡並提供條件, 如果集團內一家子公司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並已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 集團內其他企業是否免于提供主體文檔?
“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後提供主體文檔”不屬於《公告》所述的“主動提供”的情形, 所以集團內其他企業不能免于提供主體文檔。 但集團仍然可以選擇其他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 適用簡並提供程式。
三、企業集團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後,
按照《公告》要求, 其他企業只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已提供主體文檔的情況, 包括提供時間及已接收主體文檔的稅務機關名稱等相關資訊, 即可免於提供。
四、對企業主動提供的主體文檔, 稅務機關如何管理?
根據企業集團內各企業的屬地情況, 稅務機關管理主體文檔的流程分兩種情況:
第一, 企業集團內各企業均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管轄的, 收到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至省稅務機關, 由省稅務機關負責主體文檔管理, 統一組織協調, 按需求提供給集團內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使用。
第二, 企業集團內各企業分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管轄的, 收到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主體文檔管理, 統一組織協調, 按需求提供給集團內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