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摩托車流竄作案, 專挑佩戴黃金項鍊女子進行搶奪, 最終難逃法網。 日前, 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鐘某、張某犯搶奪罪,
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間, 二被告人駕駛摩托車流竄作案, 見被害女子騎電瓶車在前, 且脖子上戴有一根金項鍊, 便駕車尾隨跟蹤並逐漸靠近, 隨後趁被害人不備時, 拽走其脖子上的金項鍊後迅速逃離現場。 短短幾天內, 二被告作案六起, 被搶的金項鍊經鑒定價值24188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鐘某、張某一年內多次駕駛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 價值24188元, 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 二被告人共同搶奪他人財物, 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張某在投案途中, 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是自首, 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鐘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是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