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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員警淩晨“強攻式傳喚”被打傷 襲警父子改判無罪

4月25日, 上游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發現, 此前受各方關注的陸遠明父子倆襲警構不構成妨礙公務罪一事, 有了定論。

該案由最高院指定雲南高院再審, 再審判決顯示因民警傳喚強度超限, 父子倆無罪。

20年前的一天淩晨, 貴州桐梓縣公安局民警以陸遠明涉嫌擾亂機關工作秩序為由到其家執行傳喚, 陸遠明堅持天亮再說, 就是不開門。 民警“強攻”時, 陸遠明父子用磚頭和木棒還擊, 致3位民警受傷。

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宏偉對上游新聞記者分析說, 此案對“如何在執法與保障人權之間建立平衡”具有指導意義,

宣判父子倆無罪對嚴格貫徹依法行政、強化公民權利保障意識、推進法治進步有重要意義。

警方淩晨1點敲門傳喚, 被傳喚人:天亮再說

1948年出生的陸遠明, 家住貴州省桐梓縣城郊村三組, 他家是一棟三層高的樓房。

1998年11月9日淩晨1時, 桐梓縣公安局民警肖某、王某、向某某、錢某某等4人來到陸遠明家樓下。 他們帶著“98第0461號”傳喚證而來, 傳喚證內容為:陸遠明涉“1998年7月29日擾亂機關工作秩序治安一案”, 1998年11月9日前來本局接受訊問。

民警敲著捲簾門喊陸遠明開門, 接受傳喚。 陸遠明拒絕開門, 他說有事白天再來, 天亮後接受傳喚。 他還囑咐兒子陸安強, 如果民警強行沖進來就自衛。

肖某急忙向桐梓縣公安局領導彙報,

請求增派警力執行傳喚。 很快, 副局長張某帶著劉某、錢某、付某等人趕來增援。

副局長張某在門外說, 陸遠明接受傳喚, 有傳喚證。 陸遠明仍然拒絕開門, 堅持說天亮再說。

民警“強攻”式傳喚, 3名警方人員被打傷

陸遠明拒絕開門接受警方傳喚, 副局長張某下了“強攻”的命令, 他還調來了消防車。

“強攻”開始了, 分為兩路。 樓下的一路民警撬著捲簾門, 三樓頂的陸遠明及家人朝下扔著磚頭, 磚頭砸得防暴盾牌啪啪作響。 民警舉起高壓水槍朝樓上噴去進行壓制。

另一路民警錢某、付某等人跳上消防車的消防梯, 緩緩伸向三樓頂。

很快, 兩路民警在樓頂會和, 陸遠明和陸安強被帶走。

不過, 民警也付出了代價。 其中, 劉某自稱進入捲簾門後,

被陸遠明家人打傷;錢某和付某剛上到三樓頂時, 遭到陸安強當頭一棒。

劉某、錢某、付某受傷後來到桐梓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經法醫鑒定, 三人所受之傷均為輕微傷, 三人住院花了2159.70元、1251元和762.10元。

一審二審, 父子倆犯妨害公務罪獲刑

等待陸遠明父子的是刑拘、逮捕、受審。 檢方公訴時, 還附帶民事訴訟:三位民警要求賠償醫療費。

1999年2月12日, 桐梓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 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陸遠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 採取用磚頭擲擊執行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礙依法執行職務, 並指使陸安強實施暴力阻礙行為, 陸安強採取用木棒打擊民警的暴力方法進行阻礙, 並致傷錢某、付某。

法院判決, 陸遠明犯妨害公務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陸安強犯妨害公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陸遠明支付給錢某醫療費1251元, 付某醫療費672.10元。

父子倆不服遂上訴, 1999年4月29日, 遵義市中院維持了原判。

最高院指定雲南高院再審, 父子倆改判無罪

陸遠明父子繼續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刑監字第99號再審決定, 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陸遠明、陸安強採取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傳喚陸遠明並打傷執法幹警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系定性和適用法律不當”, 指令雲南省高院再審。

雲南省高院審理認為, 桐梓縣公安局傳喚陸遠明於1998年11月9日到該局接受訊問, 1998年11月9日淩晨1時許, 民警到陸遠明的住宅執行傳喚時, 陸遠明稱天亮後接受傳喚並未超過指定時間,

不能認定其拒絕傳喚或逃避傳喚。 在此過程中, 桐梓縣公安局對陸遠明採取的強制傳喚的方式, 其強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在此情況下, 以妨害公務罪對陸遠明、陸安強定罪量刑實屬適用法律不當。 本案中因強制傳喚的強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亦不應由陸遠明、陸安強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14日, 雲南省高院終審判決:陸遠明、陸安強無罪;駁回錢某、付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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