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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創新中守護知識創新——南京法院開展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紀實

編者按

今天是第十八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江蘇法制報》和《南京日報》在重要版面特此刊發南京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的經驗。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予以編發, 以饗讀者。

4月4日, 南京市委辦公廳、南京市政府辦公廳聯合轉發《市法院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服務保障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要求全市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這是南京法院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 以審判助推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的實踐創新。

秉承以往, 《若干措施》中的26條, 烙印在心底的是司法保護的鮮明時代引領。 “回憶南京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22年走過的不尋常路, 鐫刻在記憶中最深刻的是司法審判與時代共進, 敢為人先的公正探尋。 ”南京中院院長茅仲華說。

率先判決, 站在保護創新新起點

南京科教人才資源集中, 是全國科技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城市, 發明專利申請總量一直位居全國同類城市前列。

高水準的創新發展, 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 讓裁判符合創新的需求, 這是所有創新者和市場參與者對司法的共同期待。

司法裁判創新的意義, 往往再回首才能看得更清晰。

時間倒回到2000年, 誰也沒有想到, 南京中院審理的一起請求確認專利不侵權案, 後被我國確立為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制度的標誌。

蘇州龍寶公司旗下的經銷商被常州市專利事務所函告, 其銷售產品涉嫌侵犯被告某專利的發明方法, 導致銷售不能。 蘇州龍寶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確認本公司生產的產品所採用的“製備方法”與被告產品的專利發明不相同。 而被告公司認為, 其與蘇州龍寶公司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權益關係, 原告完全可以用它的生產工藝與公開的專利相比對, 以確認之訴將其拉入漫長的訴訟程式中是不公平的。

專利制度從創建之初就與壟斷相伴生, 由於其權利範圍的邊界難以劃定, 因而有的權利人常高舉專利的“大棒”, 壓制打擊競爭對手阻止類似產品進入市場。

此類糾紛在國內尚屬首例, 法院能否受理爭議較大。 “無論智慧財產權法還是反壟斷法, 目的都不允許權利人或壟斷者依靠商業理由來掩蓋反正當競爭行為!”中院智慧財產權庭庭長姚兵兵依法說“不”。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充分肯定南京中院的做法。 許多專家刊文稱讚:“此案開創了法院通過司法審查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的先例, 開拓了當事人的司法救濟途徑, 開創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先河。 ”

這樣的第一還有很多:南京中院先後受理了全國第一起專利訴前禁令案件, 明確了訴前禁令適用的條件;全國第一起專利許諾銷售侵權糾紛案件, 明確了許諾銷售侵權損害賠償的條件和範圍;全國第一起判決結案的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件, 彌補了我國積體電路圖設計司法保護的空白, 為保護積體電路行業創新提供可靠司法例證;還有全國首次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適用公司代位訴訟規定,充分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創新利益,以及首次確立對於地名商標保護的一般原則,等等。

從個案突破到裁判方法的創新,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創新、敢為人先成為南京智慧財產權審判的一種理念和價值追求,而每一個首次和率先判決,都是一次全新的出發,都是南京法官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以及技術性的法律方法等多樣性手段為科技創新開闢新的道路。

判決之變,緊隨時代創新的脈動

2013年4月,南京某基層法院曾對一起侵犯版權糾紛案作出這樣的判決,被告南京多家KTV歌廳未支付版權費,被某音像製品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支付費用。法院從維護某音像製品公司利益及兼顧文化的普及與傳播,居中作了判決。

“這樣的判決在當時不能說錯,但如果發生在今天,法院會判決提高賠償數額,特別是對重複侵權、惡意侵權的,更會以高於市場價值的方式體現損害賠償的懲罰性,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姚兵兵說。

判決之變源于法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轉變。

“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不應該是一種純粹技術性的工作,應當緊密關注市場經濟、科學文化發展的最新動向,追尋時代精神,滿足時代需求,與時代共同發展和進步。”副院長姚志堅說。

在這樣的理念指引之下,南京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自覺經歷了由適度保護向全面保護,再到最強保護的轉變。“過去由於我國科技水準相對較低,採取適度保護是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的選擇。在當前全民創新、萬眾創業之時,對創新弱保護的結果會導致大量侵權假冒多發,影響和阻礙真正創新的大量湧現。”姚兵兵說。

翻閱南京中院被市委、市政府批轉的《若干措施》,更能清晰、直觀地感受到南京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與時代同進的力度:實現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領域全覆蓋、類型全覆蓋、區域全覆蓋,提升保護品質,落實多元獲判規則,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加大侵權賠償力度,破解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賠償低”問題。

支持創新成果運用轉化,讓裁判結果廣泛認同。共識達成,精彩紛至遝來。

作為南京法院2017年度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件,某醫藥公司與某藥業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就是一例證。原告某醫藥公司在與某藥業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原告提供鹽酸頭孢替安原料藥的生產工藝,並負責國內銷售代理及出口貿易,且享有技術轉讓費和銷售提成權利等。會同簽訂後,被告藥業公司卻私自指令案外人生產出口2000公斤鹽酸頭孢夫安粗品。

合同約定的高比例的違約金,一方惡意違約,另一方訴請法院全額支持。主審法官盧山態度鮮明,藥業公司明知合同的約定,仍故意違約並獲得不當利益,屬典型的缺失誠信的違約行為。故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150萬元的違約金請求。

創新方法,尋找破解審判難題的密碼

只有有效解決困擾審判的難題,才能使創新維權落地到位。南京法院矢志不渝地尋找破解審判難題的密碼。

“週期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這是專利維權不爭的難題,而舉證難又是其中核心難點。如何在訴訟程式上彌補權利人舉證能力的不足,進而在實體處理上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南京法院在實踐中探索,從證據保全切入破題。

證據保全是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一次有效的證據保全就能決定一個案件的定性,對當事人而言,是支持其訴訟主張的有力保障;對法院而言,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關鍵步驟。

然而,智慧財產權案所需保全的證據又不同于財產保全,往往不易獲得而且容易滅失,尤其是化工、醫藥、生物技術的專利案件以及商業秘密案件,還涉及大量的高新專業知識,及時地發現證據和準確地固定證據對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個挑戰。

在原告微軟公司訴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被告公司未經微軟公司許可,擅自在其銷售的電腦中安裝涉案軟體,系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且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所安裝軟體具有合法來源,侵犯了微軟公司對涉案軟體享有的著作權。

事實認定靠證據。南京中院知產庭副庭長周曄談及此案的證據保全,感慨“就像電影中打仗一樣驚險”,事先制定周密的保全方案或操作步驟;保全中與被告公司鬥智鬥勇,使被告方主動配合;熟練應用電腦知識,不僅保全包括來源程式、目的程式、技術說明書技術開發文檔,也包括紙介質、光介質、磁介質等。據此獲得的證據,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微軟公司中國區域負責人專程來法院致謝。

南京中院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幾年,80%以上的證據保全和調查取證都對結案起到“定盤星”作用。

這樣的實踐探索由點及面,形成一套成熟的做法。“態度積極、審查嚴格、措施有力、方式穩妥”16字原則,符合法定要件是形式審查的標準、具備基本證據是合法性審查的標準、當事人盡舉證義務是必要性審查的標準等8條做法,充分展示南京智慧財產權案件證據保全的特色經驗。

南京法院馳名商標的認定也同樣贏得更多關注。

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與尺度,是各地法院審理中遇到的難題。南京法院探索出的“從嚴審查、適度從寬”的原則與標準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首肯。他們提出的程式審查“三看一選擇”:看被告主體身份的真實性,看被告行為的真實性,看原被告之間的對抗程度,選擇具有競爭關係的生產同類產品企業進行調查,成為公正認定馳名商標的審判秘笈。

△《江蘇法制報》刊發

△《南京日報》刊發

為保護積體電路行業創新提供可靠司法例證;還有全國首次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適用公司代位訴訟規定,充分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創新利益,以及首次確立對於地名商標保護的一般原則,等等。

從個案突破到裁判方法的創新,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創新、敢為人先成為南京智慧財產權審判的一種理念和價值追求,而每一個首次和率先判決,都是一次全新的出發,都是南京法官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以及技術性的法律方法等多樣性手段為科技創新開闢新的道路。

判決之變,緊隨時代創新的脈動

2013年4月,南京某基層法院曾對一起侵犯版權糾紛案作出這樣的判決,被告南京多家KTV歌廳未支付版權費,被某音像製品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支付費用。法院從維護某音像製品公司利益及兼顧文化的普及與傳播,居中作了判決。

“這樣的判決在當時不能說錯,但如果發生在今天,法院會判決提高賠償數額,特別是對重複侵權、惡意侵權的,更會以高於市場價值的方式體現損害賠償的懲罰性,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姚兵兵說。

判決之變源于法官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轉變。

“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不應該是一種純粹技術性的工作,應當緊密關注市場經濟、科學文化發展的最新動向,追尋時代精神,滿足時代需求,與時代共同發展和進步。”副院長姚志堅說。

在這樣的理念指引之下,南京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自覺經歷了由適度保護向全面保護,再到最強保護的轉變。“過去由於我國科技水準相對較低,採取適度保護是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的選擇。在當前全民創新、萬眾創業之時,對創新弱保護的結果會導致大量侵權假冒多發,影響和阻礙真正創新的大量湧現。”姚兵兵說。

翻閱南京中院被市委、市政府批轉的《若干措施》,更能清晰、直觀地感受到南京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與時代同進的力度:實現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領域全覆蓋、類型全覆蓋、區域全覆蓋,提升保護品質,落實多元獲判規則,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加大侵權賠償力度,破解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賠償低”問題。

支持創新成果運用轉化,讓裁判結果廣泛認同。共識達成,精彩紛至遝來。

作為南京法院2017年度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件,某醫藥公司與某藥業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就是一例證。原告某醫藥公司在與某藥業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原告提供鹽酸頭孢替安原料藥的生產工藝,並負責國內銷售代理及出口貿易,且享有技術轉讓費和銷售提成權利等。會同簽訂後,被告藥業公司卻私自指令案外人生產出口2000公斤鹽酸頭孢夫安粗品。

合同約定的高比例的違約金,一方惡意違約,另一方訴請法院全額支持。主審法官盧山態度鮮明,藥業公司明知合同的約定,仍故意違約並獲得不當利益,屬典型的缺失誠信的違約行為。故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150萬元的違約金請求。

創新方法,尋找破解審判難題的密碼

只有有效解決困擾審判的難題,才能使創新維權落地到位。南京法院矢志不渝地尋找破解審判難題的密碼。

“週期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這是專利維權不爭的難題,而舉證難又是其中核心難點。如何在訴訟程式上彌補權利人舉證能力的不足,進而在實體處理上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南京法院在實踐中探索,從證據保全切入破題。

證據保全是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一次有效的證據保全就能決定一個案件的定性,對當事人而言,是支持其訴訟主張的有力保障;對法院而言,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關鍵步驟。

然而,智慧財產權案所需保全的證據又不同于財產保全,往往不易獲得而且容易滅失,尤其是化工、醫藥、生物技術的專利案件以及商業秘密案件,還涉及大量的高新專業知識,及時地發現證據和準確地固定證據對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個挑戰。

在原告微軟公司訴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被告公司未經微軟公司許可,擅自在其銷售的電腦中安裝涉案軟體,系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且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所安裝軟體具有合法來源,侵犯了微軟公司對涉案軟體享有的著作權。

事實認定靠證據。南京中院知產庭副庭長周曄談及此案的證據保全,感慨“就像電影中打仗一樣驚險”,事先制定周密的保全方案或操作步驟;保全中與被告公司鬥智鬥勇,使被告方主動配合;熟練應用電腦知識,不僅保全包括來源程式、目的程式、技術說明書技術開發文檔,也包括紙介質、光介質、磁介質等。據此獲得的證據,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微軟公司中國區域負責人專程來法院致謝。

南京中院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幾年,80%以上的證據保全和調查取證都對結案起到“定盤星”作用。

這樣的實踐探索由點及面,形成一套成熟的做法。“態度積極、審查嚴格、措施有力、方式穩妥”16字原則,符合法定要件是形式審查的標準、具備基本證據是合法性審查的標準、當事人盡舉證義務是必要性審查的標準等8條做法,充分展示南京智慧財產權案件證據保全的特色經驗。

南京法院馳名商標的認定也同樣贏得更多關注。

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與尺度,是各地法院審理中遇到的難題。南京法院探索出的“從嚴審查、適度從寬”的原則與標準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首肯。他們提出的程式審查“三看一選擇”:看被告主體身份的真實性,看被告行為的真實性,看原被告之間的對抗程度,選擇具有競爭關係的生產同類產品企業進行調查,成為公正認定馳名商標的審判秘笈。

△《江蘇法制報》刊發

△《南京日報》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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