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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距不足百米裝修“完全一致”,陽朔一客棧“克隆”裝潢被判侵權

4月25日,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 公佈2017年廣西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典型案件, 同時通報我區法院在過去一年開展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情況。

2017年, 全區各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1945件, 比上一年增長28.5%;審結案件1332件。 著作權侵權、商標權侵權糾紛占比近五成, 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增多, 出現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等, 案件審理難度增大。

案例1

授權終止後, 仍生產銷售植物新品種

自治區高院審理的“博Ⅲ優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入選全國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 這是我區智慧財產權審判案例時隔十年再次上榜全國十大案例。

博白農科所、王某某等人是水稻新品種博Ⅲ優273植物新品種權的共有人, 博ⅢA系博Ⅲ優9678、博Ⅲ優273的親本, 亦獲植物新品種權, 品種權人為博白農科所。 博白農科所與中升公司簽訂協定,

將博Ⅲ優9678品種使用權轉讓給中升公司獨佔使用開發。 2011年11月, 中升公司終止了對中正公司的授權, 但中正公司仍繼續委託他人生產博Ⅲ優9678等種子以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 中正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 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博Ⅲ優273品種, 其行為侵犯了該植物新品種權;雖然博Ⅲ優9678未獲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但中正公司為商業目的未經許可, 使用博ⅢA作為親本生產博Ⅲ優9678並進行銷售的行為, 屬於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其行為亦構成侵犯植物新品種權, 判令中正公司賠償博白農科所等權利人40萬元。

點評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

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經品種權人許可, 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種糾紛中, 第一種侵權類型比較常見, 第二種侵權類型少見, 本案同時具備兩種侵權情形, 具有十分典型的意義。

案例2

相距不足百米, 兩客棧裝修“完全一致”

原告陽朔縣東院彌香客棧於2015年6月在陽朔鎮登記成立, 重金聘請知名裝飾設計公司進行設計裝修, 並約定設計成果歸原告所有。 2016年7月, 原告發現距其20米處的玉山居客棧, 裝修設計風格與原告的完全一致。 原告認為被告在其客棧的裝修設計上惡意抄襲原告的設計成果, 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

在隔離狀態下, 被告玉山居的裝飾裝潢足以使普通消費者將其客棧與原告的客棧相混淆, 且在相距不足百米的同一側街道開設同樣經營服務內容的客棧旅社, 其行為已明顯表示了攀附原告特有裝潢的主觀故意, 具有重大過錯。 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令停止其侵權行為, 即改變其客棧的裝修內飾避免與原告的客棧相混淆、停止對原客棧的內飾宣傳, 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點評

該案被評為“2017年全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 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是廣西首例保護客棧(酒店)裝修裝潢的案件,

在法律適用上有較強的典型示範意義。

案例3

容縣“百年週六福”被判侵權“週六福”

香港週六福珠寶公司系“週六福”注冊商標權利人, 該商標核定使用於第14類商品或服務專案, 即珠寶首飾、貴重金屬藝術品等。 被告容縣百年週六福珠寶店為個體工商戶, 其經香港周元福珠寶首飾公司的授權使用“百年週六福”注冊商標, 該商標核定使用於第35類商品/服務專案, 即進出口代理、拍賣、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 被告在其經營場所店門上方的招牌上使用了“百年週六福”幾個大字, 其店堂正面位置(即形象牆)招牌上也有使用;在店門口上方豎立的牌匾上橫寫字體較小“百年”, 豎寫字體粗大“週六福珠寶”, 下方還有電話號碼。香港週六福珠寶公司向容縣工商局舉報,但工商局認為不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不予立案,遂向法院起訴。被告認為其經授權合法使用相關注冊商標,未超出被許可使用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範圍,且“百年週六福”與“週六福”不構成相近似,其行為不構成侵權。法院認為,被告的經營範圍系“鑽石、金銀飾品、玉器、鐘錶銷售”,已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其在店門及門口的牌匾上的使用亦系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注冊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故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點評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關於本案是否構成侵權,司法機關與工商管理部門所持觀點迥異,本案在統一司法裁判標準與行政執法尺度方面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案例4

“中國老牌黃金”被“中國黃金”告了

法院認為,被告獲得授權使用的商標是“老”牌,應依法規範使用。被告可以將“老”商標與黃金、珠寶等表示原料或者用途的字樣來標識自己的商品,但不應與其他特定的如“中國”等字樣共同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關於不正當競爭,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中國黃金”是其字型大小,與其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指代關係,且從字面看“中國”與“黃金”是通用詞彙,自身有明確的含義,組合以後也不產生其他特定含義,其詞義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如將其認定為特定企業的專用字型大小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將會導致對漢語通用詞彙的壟斷使用。綜上,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

本案涉及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係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在有限的範圍內提供智慧財產權的附加保護,所提供的保護不能與智慧財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觸,凡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保護的,不能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否則就會使本來屬於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資訊形成壟斷,妨礙創新和競爭自由。

案例5

歌廳貴賓包房多處使用“LV”標誌

路易威登公司是“LV”及斑點花紋圖案的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長期廣泛地用於原告生產的箱包、皮具、服裝等高檔時尚商品上,已成為原告極具識別性的品牌標識之一,曾多次被中國法院判決認定構成馳名商標。被告糖果量販歌廳經營的歌廳有兩個貴賓包房為“LV”包房,包房門有醒目的“LV”標誌,包房內牆牆紙圖案與涉案商標樣式相同。原告認為歌廳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涉案商標標識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攀附原告商譽、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為,被告在其經營的KTV歌廳主題包房大面積使用涉案商標標識,在視覺上給人以強烈的衝擊和震撼,以期在最短時期內、最大範圍內引起名牌轟動效應,快速提升被告的市場知名度,獲得超過其客觀條件和自身知名度的商業機會。被告具有“傍名牌、搭便車”主觀故意,其行為一定程度上對原告作為奢侈品牌標識的馳名商標造成弱化,其行為構成侵權。

點評

針對在KTV包房使用馳名商標標識作為包房名稱或者房間內部裝潢的行為,法律並沒有作出特別規定,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且這種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可責性。本案在適用一般條款時嚴格把握適用條件,較好地平衡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權利人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

案例6

“城市便捷”注冊商標被侵權

原告廣西東×酒店管理公司是“城市便捷”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由圖形+文字+英文構成。2016年,原告發現被告平南縣城市財富酒店管理公司使用的“圓月之家”+“城市財富”的標識與原告使用的商標構成近似,且均用於旅店服務業。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從整體上看,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均是由圖形+文字+英文組成,且起到主要識別作用的圖形部分均採用了彎月和房屋結構,圖形的整體與各部分使用顏色基本一致,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難以從整體視覺上對二者進行辨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點評

廣西東×酒店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的城市便捷酒店,是廣西的本土品牌,在全國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本案判決在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維護市場秩序,為本土品牌的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 段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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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還有電話號碼。香港週六福珠寶公司向容縣工商局舉報,但工商局認為不存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不予立案,遂向法院起訴。被告認為其經授權合法使用相關注冊商標,未超出被許可使用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範圍,且“百年週六福”與“週六福”不構成相近似,其行為不構成侵權。法院認為,被告的經營範圍系“鑽石、金銀飾品、玉器、鐘錶銷售”,已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其在店門及門口的牌匾上的使用亦系以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注冊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故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點評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關於本案是否構成侵權,司法機關與工商管理部門所持觀點迥異,本案在統一司法裁判標準與行政執法尺度方面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案例4

“中國老牌黃金”被“中國黃金”告了

法院認為,被告獲得授權使用的商標是“老”牌,應依法規範使用。被告可以將“老”商標與黃金、珠寶等表示原料或者用途的字樣來標識自己的商品,但不應與其他特定的如“中國”等字樣共同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關於不正當競爭,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中國黃金”是其字型大小,與其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指代關係,且從字面看“中國”與“黃金”是通用詞彙,自身有明確的含義,組合以後也不產生其他特定含義,其詞義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如將其認定為特定企業的專用字型大小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將會導致對漢語通用詞彙的壟斷使用。綜上,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

本案涉及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係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在有限的範圍內提供智慧財產權的附加保護,所提供的保護不能與智慧財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觸,凡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保護的,不能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否則就會使本來屬於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資訊形成壟斷,妨礙創新和競爭自由。

案例5

歌廳貴賓包房多處使用“LV”標誌

路易威登公司是“LV”及斑點花紋圖案的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長期廣泛地用於原告生產的箱包、皮具、服裝等高檔時尚商品上,已成為原告極具識別性的品牌標識之一,曾多次被中國法院判決認定構成馳名商標。被告糖果量販歌廳經營的歌廳有兩個貴賓包房為“LV”包房,包房門有醒目的“LV”標誌,包房內牆牆紙圖案與涉案商標樣式相同。原告認為歌廳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涉案商標標識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是攀附原告商譽、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為,被告在其經營的KTV歌廳主題包房大面積使用涉案商標標識,在視覺上給人以強烈的衝擊和震撼,以期在最短時期內、最大範圍內引起名牌轟動效應,快速提升被告的市場知名度,獲得超過其客觀條件和自身知名度的商業機會。被告具有“傍名牌、搭便車”主觀故意,其行為一定程度上對原告作為奢侈品牌標識的馳名商標造成弱化,其行為構成侵權。

點評

針對在KTV包房使用馳名商標標識作為包房名稱或者房間內部裝潢的行為,法律並沒有作出特別規定,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且這種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可責性。本案在適用一般條款時嚴格把握適用條件,較好地平衡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權利人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

案例6

“城市便捷”注冊商標被侵權

原告廣西東×酒店管理公司是“城市便捷”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由圖形+文字+英文構成。2016年,原告發現被告平南縣城市財富酒店管理公司使用的“圓月之家”+“城市財富”的標識與原告使用的商標構成近似,且均用於旅店服務業。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從整體上看,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均是由圖形+文字+英文組成,且起到主要識別作用的圖形部分均採用了彎月和房屋結構,圖形的整體與各部分使用顏色基本一致,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難以從整體視覺上對二者進行辨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點評

廣西東×酒店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的城市便捷酒店,是廣西的本土品牌,在全國也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本案判決在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維護市場秩序,為本土品牌的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 段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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