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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勞動節將至,市中院為勞動者送出維權“寶典”

2018-04-26 07:20:26

勞動關係是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和諧勞動關係對創新創業、促進發展、保障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馬上就到五一國際勞動節, 25日上午, 市中院召開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 發佈《2017年度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 記者瞭解到, 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3200餘件, 涉訴勞動者3700多人次, 其中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涉訴勞動者600多人次。

逾九成案件單位敗訴趙某受某物業公司指派從事保安工作, 物業公司每月定期向其支付報酬, 但卻未簽訂勞動合同。 去年3月, 趙某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及經濟補償金。 南通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 物業公司應補償趙某雙倍工資2.8萬餘元。 市中院勞動爭議審判庭庭長徐燁表示, 在實踐中, 很多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以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能減輕對職工的責任, 但事實上不但不能免除對職工的法定責任, 還可能遭受更大損失。

去年我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中, 單位敗訴比達91.4%(含部分敗訴)。 徐燁分析, 其主要原因就在於用人管理不規範, 如不簽訂書面合同、不按約支付勞動報酬、不認可工傷及賠償待遇、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違法變更勞動者崗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等。 而與員工發生矛盾後處理不當也是單位敗訴的重要原因, 如有的不通過工會徑直解除勞動合同, 不與勞動者協商即單方提前終止勞動關係,

合約期滿後不及時續簽合同, 勞動關係終止後任意處罰扣留報酬等。

勞動者敗訴原因複雜孫某系某酒店餐飲部主管, 某日在酒店停車位上撿到客人吳某的一隻錢包, 酒店通過監控發現後, 要求孫某通過酒店退還失物。 孫某不從, 私自聯繫吳某並受領酬金500元後歸還錢包。 酒店認為孫某行為違反職業道德, 要求其檢討並退還失主酬金, 並將其調整至服務員崗位。 孫某拒絕後不再上班, 酒店以其曠工為由解除了與他的勞動關係。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 孫某的行為違反了酒店規章制度, 酒店據此處分並解除勞動關係, 經工會同意, 應屬合法解除, 因此駁回了孫某賠償金的請求。

徐燁表示, 雖然勞動者完全敗訴只有不到9%, 但部分敗訴接近六成。 敗訴的原因燁很複雜, 如舉證不到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超過訴訟時效等, 其他如不遵守用工管理制度、不經商量擅自離崗、不信守用工承諾等。

學會維權, 做自身利益維護者去年, 我市勞動爭議案件矛盾化解工作總體平穩, 98.7%等案件得到順利化解。 從行業分佈上看, 96.7%等勞動爭議案件發生在企業類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2.1%等用人單位為非企業性質單位。 通過依法審判, 超過九成勞動者勝訴, 勝訴總標的超過2億元, 其中為工傷職工確認工傷保險待遇2500余萬元;判決或調節追償工資報酬7000余萬元;為勞動者特別是退休勞動者追償養老保險待遇近千萬元。

勞動者是自身權利的最好維護者,

勞動爭議矛盾演化成訴訟案件不少是因為勞動者不懂法、不用法、不會維權引起的。 徐燁介紹, 勞動者要提高自身法律素養, 加強用工風險防範能力, 如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遵守單位用工管理制度, 不無故違反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要提高自身維權能力, 理性處理用工矛盾;要與單位保持良好溝通, 切忌一走了之事後維權;要學會及時收集整理合法證據, 爭取專業人員提供幫助等, 儘量通過工會或其他組織等專門機構以調節方式化解矛盾, 減少不必要的維權時間和精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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