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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也想創馳名商標?沒門 工商人社聯合懲戒

半島全媒體記者 肖玲玲 報導

半島都市報4月25日訊 存在違法失信等行為的企業將被聯合懲戒!4月25日,記者從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發佈會上獲悉,青島市《在工商、人社領域對失信企業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印發執行,青島市工商和人社部門將針對失信企業聯合採取任職限制、重點勞動監察、限制授予榮譽、嚴格行政許可審批等多項懲戒措施。

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聯合懲戒的對象為存在違法失信行為,被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佈的違法失信案件資訊中所列明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懲戒措施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對人社部門向工商部門共用或推送的行政許可、處罰案件,授予榮譽資訊,工商部門將依法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或通過市企業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在政府部門間共用;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觸犯刑法被判處刑罰或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當事人,由工商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對人社部門公佈的違法案件資訊當事人,工商部門在守重企業公示、馳著名商標創建等方面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對工商部門向人社部門共用的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登出、吊銷登記資訊,擬授予榮譽,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資訊,人社部門將對相關失信企業,符合條件的,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時給予C(非誠信)等級,列入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限制授予榮譽稱號、嚴格行政許可審批。

另外,雙方將建立資訊交換機制,實現企業信用資訊資料及時共用,為部門審批和行業監管提供參考依據,成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手段。

■延伸 65家企業因失信被限評“守重”

近年來,市工商部門積極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在加大信用資訊歸集公示方面,以登記註冊資料為基礎,整合擴充年報、商標、合同、行政執法等資訊資源,共歸集各類企業信用資訊800余萬條。 積極推進跨部門信用資訊交換共用,完成與市電子政務系統的資料對接,實行資料動態更新。

同時,嚴格落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對存在未履行公示義務、公示內容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企業,及時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 此外,強化信用資訊拓展應用,聯合發改、人社、稅務、海關等8部門下發《關於對誠信典型企業實施聯合激勵的通知》,在行政審批、政府採購招標、納稅服務、日常監管、榮譽推薦等方面實施聯合激勵措施,鼓勵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在人大政協資格審查、榮譽稱號評選、支持企業上市等方面,協助配合相關部門查詢出具各類守信證明類材料1000餘份。 聯合發改委、財政、國土、政務辦簽署《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失信企業在政府採購、招投標、土地出讓和榮譽稱號評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

對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在工商登記環節進行任職限制,攔截“老賴”任職700餘次,在守重企業認定中,有65家企業因失信行為予以限制。

■相關新聞 山東:信用良好,可獲聯合激勵

山東省政府近日發佈《山東省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部門將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聯合激勵,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公共信用資訊包括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資訊、失信資訊和其他資訊。 如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稅款欠繳、考試作弊、工作中弄虛作假,以及受表彰、參加志願服務等資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訊包括註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責任事故等資訊。

為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辦法還規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聯合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聯合激勵措施包括: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方面列為優先選擇物件;在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物件;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而對信用狀況不良的對象,則將其在行政監管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取消已經享受的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限制申請財政資金或者政策支持等。

據新華社

[編輯: 張珍珍]

為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辦法還規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聯合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聯合激勵措施包括: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方面列為優先選擇物件;在媒體推介、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物件;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而對信用狀況不良的對象,則將其在行政監管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取消已經享受的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限制申請財政資金或者政策支持等。

據新華社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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