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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智慧財產權審判新聞發佈會

新聞發佈會現場

魯網菏澤4月24日訊4月24日下午,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智慧財產權審判新聞發佈會, 會議發佈了智慧財產權白皮書,

介紹了近年來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開展情況, 並發佈了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據悉, 2017年, 菏澤中院新收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96件, 其中, 著作權案件36件, 商標權案件154件, 不正當競爭案件3件, 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3件。 2017年總體情況案件數量穩中有降, 案件類型更加多樣, 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其中個體工商戶群體仍然是侵權“重災區”。 精品案件不斷湧現, 審判影響力不斷擴大, 審結了涉及中石油、中石化、西湖龍井、安吉白茶、漢庭、猴姑、希諾等知名商標, 洋河、一得閣等中華老字型大小以及熊出沒、豬豬俠、大頭兒子等動漫形象等一系列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特別是妥善審理了玉皇化工、大潤發等一批在本地影響較大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白皮書還總結了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 包括延伸審判職能, 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出臺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意見, 落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聯繫點制度, 深化司法公開, 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 科學引導市場自律。 深化司法改革, 優化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機制, 合理配置審判資源, 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格局, 開展智慧財產權審判提速工程, 打造智慧財產權審判“精品案”工程, 搭建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訴調對接平臺。 抓好隊伍建設, 提升智慧財產權審判履職能力, 加強司法能力建設,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發佈會還公佈了2016-2017年度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附:一、“六個核桃”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牛太太乳業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是“六個核桃”商標權利人, 原告稱被告生產的核桃乳使用了與原告“六個核桃”商標近似的標識, 核桃乳外包裝與原告知名商品“六個核桃”核桃乳包裝裝潢構成近似,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並賠償損失。

【審判】經審理中比對, 被告生產的核桃乳作為商標意義使用的“六福核桃”標識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構成商標侵權;“六福核桃”核桃乳的外包裝與原告知名商品“六個核桃”核桃乳包裝構成近似, 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雖然被告擁有外觀設計專利, 但原告使用在先, 且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

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請求, 應予支持。

【評析】本案涉及知名商品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認定, 以及如何判斷是否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 對同類型案件具有較高的實踐指導意義。 本案特殊性在於當原告的手提袋(核桃乳)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且被告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時, 原告還能否主張被告針對該手提袋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 對於在該類案件中準確區分權利類型, 保護在先權利人合法權益有借鑒意義。

二、“冠群芳”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馬某

被告:花冠集團釀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稱其曾將創作的《冠群芳詠牡丹詩》書法作品留贈花冠酒廠,

該作品系原告未公開發表的書法作品, 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冠群芳系列白酒上使用了原告的“冠群芳”書法作品構成侵權,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 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對“冠群芳”書法作品的著作權, 原告應當舉證證實其對被告使用的“冠群芳”書法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對“冠群芳”書法作品享有著作權, 無法證實花冠集團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冠群芳”書法作品系馬某創作, 馬某以起訴前創作的作品訴請被告在先使用的行為侵權也缺乏法律依據。 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評析】該案是菏澤中院受理的首起涉及名人字畫著作權的著作權侵權案。原告主張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則原告首先應舉證證實其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案特殊性在於作為書法名家,原告在庭前書寫的字體與被控侵權作品近似的作品能否作為證明被告侵權行為的問題,書法作品表現形式為點與線的組合,受制於漢字的結構特徵,相較於其他美術作品,書法作品創作空間較小。原告起訴前書寫的“冠群芳”書法作品雖然與被告使用的“冠群芳”字體相似,但依據原告後創作的作品來判定被告在先使用的行為侵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的裁判對於同類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舉證方式的確定問題具有借鑒意義。

三、“五糧液”商標侵權案

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省陳王酒業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使用,在白酒製造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認為被告生產的“陳王五糧柔和白酒”侵害了“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五糧柔和”僅是其商品的名稱,“五糧”是五種糧食的簡稱,系生產白酒主要原料的數量,其產品上標識的商標為“陳王”,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其生產的白酒外包裝盒顯著位置突出使用“五糧柔和”標識,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被告抗辯稱其“五糧柔和”標識是對白酒成分的說明,但其生產原料標注為“水、高粱、小麥”,結合其突出使用“五糧柔和”標識的行為,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侵害了原告對“五糧液”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評析】近年來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標識與被告自有商標同時使用的情況較為普遍,被告往往以較小字體標注自有商標,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突出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這種隱蔽自有商標、突出他人標識的行為,客觀上弱化了權利人商標標識的識別功能,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對於正確區分具體標識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和商品原料、功用的描述性使用具有借鑒異議。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諮詢合同糾紛案

原告: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鄭州基礎工程勘察研究院

【案情】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鄭州基礎工程勘察研究院簽訂《技術諮詢合同書》對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進行約定,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稱被告未按約定提供技術報告,構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被告稱其已完成淺層地震勘探工作,但由於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的原因導致無法進一步開展工作,反訴要求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勘探費。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未按照約定時間提交成果報告及批復檔,但系由於原告未對涉案工程場地進行拆遷,現場勘測工作無法進行所導致。提供現場施工條件是原告的合同義務,但針對順延合同履行期限的問題,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原告的書面認可,故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鑒於雙方對解除合同達成合意,且被告已為履行合同實際支出一定勘探費用,從公平原則出發,扣除已實際支出的勘探費用後,被告應將剩餘款項返還定陶盛大公司。

【評析】本案是一起技術諮詢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涉及違約責任的認定以及技術諮詢合同解除後責任承擔等問題。技術諮詢合同簽訂後,雙方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的裁判,準確認定了雙方的違約行為,合理確定各自的違約責任,實現了利益平衡。

五、“音著協”訴多家KTV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被告:巨野縣名仕歌城等十餘家KTV

【案情】原告與滾石公司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約定原告受託管理滾石公司名下《掌紋》等多首音像節目的放映權、複製權、廣播權等,並可以原告名義對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原告調查中發現被告等多家KTV經營過程中使用了上述音像節目,每家使用量在300首歌曲左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播放侵害其放映權的音像節目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作品系以特定音樂作品為題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製作,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名仕歌城等被告作為卡拉OK經營者,未經滾石公司或者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其KTV點播設備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播放案涉音樂電視作品,構成對原告放映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刪除曲庫中案涉音樂電視作品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評析】原告所提供公證書所附光碟雖僅顯示錄製音像節目片頭,但其顯示的片頭畫面、歌曲名稱等基本資訊,與原告享有權利作品均一致,原告的舉證已經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告未舉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可以認定被告曲庫中存放的案涉電視音樂作品與原告要求保護的同名音樂電視作品系同一作品。本案對於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認定侵權事實,準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六、“隆平高科”商標侵權案

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

被告:騰某

【案情】“隆平高科及圖”商標於2005年12月30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為該商標的授權使用人。2015年被告因銷售侵犯“隆平高科及圖”商標的假冒“隆平206”雜交玉米種子,被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並進行行政處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產品與正品相比較,在圖形外觀並無差別,但經撥打防偽電話,案涉產品系假冒產品。被告未經許可或授權,在同類產品上使用與原告授權商標“隆平高科及圖”相同的標識,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被告不能證實其銷售的種子有合法來源,未盡到合理的注意與審查義務,其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評析】經行政處罰的事實不能作為直接認定商標侵權的依據,人民法院對於商標侵權事實仍需進行審查。農作物的真假關係到百姓的生存大計,且銷售該類商品需要特別許可,因此對侵權行為審查要更為嚴格,對需要特許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商,對其銷售真假產品的行為的主觀判斷要高於一般的銷售商,該案對於規範市場經營秩序、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以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七、“水孩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菏澤優貝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系“Waterbabies”、“水孩子及圖”商標的權利人。經過原告的宣傳和使用,上述兩商標在幼兒水育教育等早教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店面、微信公眾號、名片及宣傳材料中使用“WATER BABY 沃特貝比”、“waterbabyedu”等字樣。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侵害了其案涉兩商標的專用權且易導致公眾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同種服務中針對同類服務物件使用與原告案涉兩商標近似的標識,易致相關公眾認為系原告提供的服務或者二者有特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案涉商標專用權,應停止使用與案涉兩商標近似標識的侵權行為,判決被告停止商標侵權並賠償損失,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不予支持。

【評析】在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系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商標法有規定的,優先適用商標法的規定;若窮盡商標法無法提供保護,而相關權利遭受侵害時,則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水孩子”既是原告的注冊商標,也是原告的企業字型大小,被告突出使用與上述兩商標近似的標識,屬商標侵權行為。在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近似標識後足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無需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案區分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體現了分類施策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政策。

八、“完美”商標侵權案

原告:完美(中國)有限公司

被告:菏澤惠文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個體工商戶。

【案情】原告“”商標權利人,主要使用蘆薈膠產品上。被告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使用了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產品上使用了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責任。

【評析】該系列案件中,涉訴被告為45家醫藥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藥房,在本市影響較大。該系列案件中既涉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標識的仿冒行為,也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的侵權行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可以直接認定侵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則需根據“混淆原則”進行分析。該系列案件的審理凸顯了二者的區別,提高了相關經營者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對維護保健品銷售市場秩序起到積極作用。

九、“香清格”商標侵權案

原告:成武縣順達衛生紙分裝廠

被告:艾俊龍、成武縣駿龍衛生紙製品廠

【案情】原告經單衍芹授權使用“香清格Xiang Qing Ge”商標,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商標侵權主張權利。原告稱二被告假冒香清格注冊商標生產衛生紙,並壓低價格批發銷售,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香清格Xiang Qing Ge”商標註冊人單衍芹自認曾將帶有“香清格”標識的包裝袋賣給被告使用,幫助被告生產“香清格”衛生紙並印製帶有“香清格”標識的包裝袋。經單衍芹辨別,從外觀上無法否認涉案產品使用的帶有“香清格”商標的包裝袋為原告提供給被告的包裝袋。在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包裝袋是被告私自印製,未明確告知被告不得繼續使用其提供的包裝袋的情況下,被告使用帶有“香清格”標識的包裝袋生產衛生紙的行為,系合理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評析】本案是一起商標權利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產生爭議的典型案件,由於商標權利人授權範圍不明確,授權終止的意思表示也未明確告知被授權人,導致糾紛的產生。在商標權利人不能舉證證明授權使用已經終止,帶有相關商標標識的包裝已經收回的情況下,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本案對於規範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十、“金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夏津縣樂天天乳業飲料有限公司、鄆城縣涵涵煙酒門市部

【案情】原告系“金典”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使用,在乳製品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認為二被告生產、銷售的“經典純香牛奶”使用了與原告“金典”商標近似的標識,“經典純香牛奶”的外包裝與原告知名商品“金典有機純牛奶”包裝裝潢構成近似,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經典純香牛奶”包裝上使用的“經典”二字的顏色、字形及發音均與原告“金典”商標標識近似。原告的包裝箱取得了外觀設計專利,經過其多年的持續使用,已經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特徵,相關公眾能夠將該包裝裝潢與原告的“金典有機純牛奶”商品緊密聯繫起來,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通過比對,案涉“經典純香牛奶”的包裝裝潢從整體色調到特定形狀的透明視窗使用,從顏色搭配、構圖到彩帶裝飾等,在視覺效果上與“金典有機純牛奶”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混淆,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

【評析】本案是一起因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商標及包裝裝潢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涉及知名商品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認定,以及如何判斷是否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對同類型案件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評析】該案是菏澤中院受理的首起涉及名人字畫著作權的著作權侵權案。原告主張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則原告首先應舉證證實其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案特殊性在於作為書法名家,原告在庭前書寫的字體與被控侵權作品近似的作品能否作為證明被告侵權行為的問題,書法作品表現形式為點與線的組合,受制於漢字的結構特徵,相較於其他美術作品,書法作品創作空間較小。原告起訴前書寫的“冠群芳”書法作品雖然與被告使用的“冠群芳”字體相似,但依據原告後創作的作品來判定被告在先使用的行為侵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的裁判對於同類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舉證方式的確定問題具有借鑒意義。

三、“五糧液”商標侵權案

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省陳王酒業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使用,在白酒製造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認為被告生產的“陳王五糧柔和白酒”侵害了“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五糧柔和”僅是其商品的名稱,“五糧”是五種糧食的簡稱,系生產白酒主要原料的數量,其產品上標識的商標為“陳王”,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其生產的白酒外包裝盒顯著位置突出使用“五糧柔和”標識,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被告抗辯稱其“五糧柔和”標識是對白酒成分的說明,但其生產原料標注為“水、高粱、小麥”,結合其突出使用“五糧柔和”標識的行為,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侵害了原告對“五糧液”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評析】近年來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標識與被告自有商標同時使用的情況較為普遍,被告往往以較小字體標注自有商標,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突出使用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這種隱蔽自有商標、突出他人標識的行為,客觀上弱化了權利人商標標識的識別功能,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對於正確區分具體標識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和商品原料、功用的描述性使用具有借鑒異議。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諮詢合同糾紛案

原告: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鄭州基礎工程勘察研究院

【案情】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鄭州基礎工程勘察研究院簽訂《技術諮詢合同書》對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進行約定,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稱被告未按約定提供技術報告,構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被告稱其已完成淺層地震勘探工作,但由於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的原因導致無法進一步開展工作,反訴要求定陶盛大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勘探費。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未按照約定時間提交成果報告及批復檔,但系由於原告未對涉案工程場地進行拆遷,現場勘測工作無法進行所導致。提供現場施工條件是原告的合同義務,但針對順延合同履行期限的問題,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原告的書面認可,故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鑒於雙方對解除合同達成合意,且被告已為履行合同實際支出一定勘探費用,從公平原則出發,扣除已實際支出的勘探費用後,被告應將剩餘款項返還定陶盛大公司。

【評析】本案是一起技術諮詢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涉及違約責任的認定以及技術諮詢合同解除後責任承擔等問題。技術諮詢合同簽訂後,雙方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的裁判,準確認定了雙方的違約行為,合理確定各自的違約責任,實現了利益平衡。

五、“音著協”訴多家KTV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被告:巨野縣名仕歌城等十餘家KTV

【案情】原告與滾石公司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約定原告受託管理滾石公司名下《掌紋》等多首音像節目的放映權、複製權、廣播權等,並可以原告名義對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原告調查中發現被告等多家KTV經營過程中使用了上述音像節目,每家使用量在300首歌曲左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播放侵害其放映權的音像節目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作品系以特定音樂作品為題材,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製作,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名仕歌城等被告作為卡拉OK經營者,未經滾石公司或者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其KTV點播設備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播放案涉音樂電視作品,構成對原告放映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刪除曲庫中案涉音樂電視作品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評析】原告所提供公證書所附光碟雖僅顯示錄製音像節目片頭,但其顯示的片頭畫面、歌曲名稱等基本資訊,與原告享有權利作品均一致,原告的舉證已經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告未舉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可以認定被告曲庫中存放的案涉電視音樂作品與原告要求保護的同名音樂電視作品系同一作品。本案對於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認定侵權事實,準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六、“隆平高科”商標侵權案

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

被告:騰某

【案情】“隆平高科及圖”商標於2005年12月30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為該商標的授權使用人。2015年被告因銷售侵犯“隆平高科及圖”商標的假冒“隆平206”雜交玉米種子,被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並進行行政處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產品與正品相比較,在圖形外觀並無差別,但經撥打防偽電話,案涉產品系假冒產品。被告未經許可或授權,在同類產品上使用與原告授權商標“隆平高科及圖”相同的標識,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被告不能證實其銷售的種子有合法來源,未盡到合理的注意與審查義務,其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評析】經行政處罰的事實不能作為直接認定商標侵權的依據,人民法院對於商標侵權事實仍需進行審查。農作物的真假關係到百姓的生存大計,且銷售該類商品需要特別許可,因此對侵權行為審查要更為嚴格,對需要特許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商,對其銷售真假產品的行為的主觀判斷要高於一般的銷售商,該案對於規範市場經營秩序、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以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七、“水孩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菏澤優貝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系“Waterbabies”、“水孩子及圖”商標的權利人。經過原告的宣傳和使用,上述兩商標在幼兒水育教育等早教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店面、微信公眾號、名片及宣傳材料中使用“WATER BABY 沃特貝比”、“waterbabyedu”等字樣。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侵害了其案涉兩商標的專用權且易導致公眾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同種服務中針對同類服務物件使用與原告案涉兩商標近似的標識,易致相關公眾認為系原告提供的服務或者二者有特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案涉商標專用權,應停止使用與案涉兩商標近似標識的侵權行為,判決被告停止商標侵權並賠償損失,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不予支持。

【評析】在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系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商標法有規定的,優先適用商標法的規定;若窮盡商標法無法提供保護,而相關權利遭受侵害時,則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水孩子”既是原告的注冊商標,也是原告的企業字型大小,被告突出使用與上述兩商標近似的標識,屬商標侵權行為。在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近似標識後足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無需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案區分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體現了分類施策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政策。

八、“完美”商標侵權案

原告:完美(中國)有限公司

被告:菏澤惠文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個體工商戶。

【案情】原告“”商標權利人,主要使用蘆薈膠產品上。被告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使用了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產品上使用了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責任。

【評析】該系列案件中,涉訴被告為45家醫藥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藥房,在本市影響較大。該系列案件中既涉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標識的仿冒行為,也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的侵權行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可以直接認定侵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則需根據“混淆原則”進行分析。該系列案件的審理凸顯了二者的區別,提高了相關經營者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對維護保健品銷售市場秩序起到積極作用。

九、“香清格”商標侵權案

原告:成武縣順達衛生紙分裝廠

被告:艾俊龍、成武縣駿龍衛生紙製品廠

【案情】原告經單衍芹授權使用“香清格Xiang Qing Ge”商標,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商標侵權主張權利。原告稱二被告假冒香清格注冊商標生產衛生紙,並壓低價格批發銷售,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香清格Xiang Qing Ge”商標註冊人單衍芹自認曾將帶有“香清格”標識的包裝袋賣給被告使用,幫助被告生產“香清格”衛生紙並印製帶有“香清格”標識的包裝袋。經單衍芹辨別,從外觀上無法否認涉案產品使用的帶有“香清格”商標的包裝袋為原告提供給被告的包裝袋。在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包裝袋是被告私自印製,未明確告知被告不得繼續使用其提供的包裝袋的情況下,被告使用帶有“香清格”標識的包裝袋生產衛生紙的行為,系合理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評析】本案是一起商標權利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產生爭議的典型案件,由於商標權利人授權範圍不明確,授權終止的意思表示也未明確告知被授權人,導致糾紛的產生。在商標權利人不能舉證證明授權使用已經終止,帶有相關商標標識的包裝已經收回的情況下,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本案對於規範商標權利人的授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十、“金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夏津縣樂天天乳業飲料有限公司、鄆城縣涵涵煙酒門市部

【案情】原告系“金典”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使用,在乳製品業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認為二被告生產、銷售的“經典純香牛奶”使用了與原告“金典”商標近似的標識,“經典純香牛奶”的外包裝與原告知名商品“金典有機純牛奶”包裝裝潢構成近似,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經典純香牛奶”包裝上使用的“經典”二字的顏色、字形及發音均與原告“金典”商標標識近似。原告的包裝箱取得了外觀設計專利,經過其多年的持續使用,已經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特徵,相關公眾能夠將該包裝裝潢與原告的“金典有機純牛奶”商品緊密聯繫起來,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通過比對,案涉“經典純香牛奶”的包裝裝潢從整體色調到特定形狀的透明視窗使用,從顏色搭配、構圖到彩帶裝飾等,在視覺效果上與“金典有機純牛奶”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混淆,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

【評析】本案是一起因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商標及包裝裝潢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涉及知名商品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認定,以及如何判斷是否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對同類型案件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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