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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借錢,離婚時應否償還?

【案情】

【 裁判】

【 評析】

一、夫妻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借款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夫妻間借貸關係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

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 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在我國, 受到家庭傳統的影響, 共同共有仍是夫妻財產關係的基本樣態, 真正進行婚後財產約定的夫妻仍較少。 實際生活中, 夫妻雙方通過分工配合對家庭作出不同程度的貢獻, 表現在財產方面即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積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個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情況下, 夫或妻不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者,
更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任何一方均有實現創業或者完成個人事務的權利, 因此, 筆者認為應從夫或妻作為獨立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角度來理解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 作為民事主體, 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 除借款來源屬於借款人與出借人共同共有而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不同外, 本質上其實一致, 應屬民事借貸行為。

二、 離婚時是否按照借款協議還款, 除考慮合同生效要件外, 還需考慮借款用途及借款方是否已償還借款

三、 離婚時應尊重夫妻意思自治, 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約定處理, 但也應考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 妥善處理

基於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

夫妻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可以對其財產建立借貸關係的方式進行處分, 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 這既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 又是民事主體的借貸行為。 在離婚時如果產生糾紛, 除適用上述規定外, 還應適用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 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雙方之間的借款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本案中, 雙方僅約定“開工資扣還”, 因該20000 元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牟某均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 二審法院遂判決牟某按照借款協議償還李某10000元。

在審判實務中, 夫妻之間的借款協定往往僅為口頭協定, 可能並無書面協議, 對於如何還款、何時還款等情況均無具體約定。

筆者認為,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出借方要求償還的,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 借款方可以按照協議給予出借方借款數額一半的補償。 同時應當注意,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時, 是“可以”, 而非“應當”按照原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由於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 夫妻雙方的生活收入狀況也可能有所差別, 在具體處理時應綜合考慮個案的不同因素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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