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 在某廣場開了一家奶茶店。 店裡除了桌椅插座等基礎配置之外, 還有掛壁電視和CD機, 我朋友經常用它們放放動畫電影和歌, 供客人消磨時間。
前不久, 我們一起去吃火鍋, 我朋友一邊等鍋開, 一邊跟我吐槽她最近遇上的一位奇葩客人:“我出去的時候聽見的, 就那個拿著書的小姑娘跟她朋友說我們店放音樂是侵權、商場放音樂也是侵權、搞活動放音樂也是侵權, 反正啥放音樂都是侵權。 搞沒搞錯?我是那種人嗎?我買的是正版好麼?正版!”
我朋友絕對是很注意智慧財產權的人了, 別說聽的歌看的電影,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不向其支付報酬, 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但是, 正版的CD買來自己聽聽是一回事, 放到店裡給顧客聽又是另一回事了。
首先, 在店裡播放音樂, 享受到音樂的是來店中買奶茶的消費者而非個人。 同時, 在播放舒緩音樂的奶茶店和播放激烈音樂的奶茶店之間, 消費者更樂意選擇前者;而相比較播放舒緩音樂的街頭商業活動, 使用激烈刺激性強的音樂的街頭商業更容易吸引客戶。 這兩個例子可以說明在不同的商業環境下, 採用的音樂是否得宜, 是能直接影響到客流量, 進而影響到最終收益的因素。
因此, 即使沒有直接產生盈利, 商業活動中對音樂的使用, 也不能簡單地視之為面向公眾的免費表演, 而應作為能間接取得盈利的商用。 因此如果該行為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就侵犯了對方的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 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對於這樣的情況,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作出了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
將別人製作的東西用於商業用途需要取得授權支付費用, 這是法律對智慧財產權的維護。 不過, 有一個現實的問題是:如果需要使用素材, 但又沒錢支付素材費該怎麼辦?
在這裡, 小編就要向大家介紹兩種方法了。
第一,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 其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其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 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也就是說,你可以去找那些已經出了保護期的素材來使用。
第二,在網路上,有一些允許商用的免費素材庫,也可以去那裡找找有沒有你想要的素材。
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原創,我們下期再見啦( ^_^ )/~~拜拜
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也就是說,你可以去找那些已經出了保護期的素材來使用。
第二,在網路上,有一些允許商用的免費素材庫,也可以去那裡找找有沒有你想要的素材。
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原創,我們下期再見啦( ^_^ )/~~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