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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設金融法院 委員追問:互聯網金融糾紛管不管?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昨天(4月25日), 《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今天(4月26日)下午,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決定草案時, 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成為討論焦點。

決定草案規定: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具體包括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證券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及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四類情形。

對此, 分組審議時,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新華表示, 金融案件的種類很多, 新的案件形式也不斷出現, 決定草案中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沒有全部涵蓋金融範圍和金融種類, “比如互聯網金融就沒有。 我認為, 以高院司法解釋的方式, 可以根據市場的情況隨時對管轄範圍進行調整。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也表示, “現在設計的案件管轄範圍共四項, 第一項是金融借款,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借款, 都應當包括在裡面。

不太明確的是, 現實中大量發生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借款, 在不在管轄範圍?還有農村現有幾類組織, 一類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類是村集體經濟組織, 有些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了資金互助, 資金互助的借款、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 在不在管轄範圍?設立金融法院是改革探索, 改革有導向性和示範效應, 建議把案件管轄範圍進一步界定清楚。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提出, 上海金融法院定位為專門人民法院, 案件管轄應該充分體現專門人民法院的特點, 突出案件審判的專業化, 但是目前決定草案對於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太過原則, “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屬於比較寬泛的概念,

如哪些具體的案件屬於金融商事案件, 案件管轄範圍並不明確, 沒有與具體的案由、糾紛類型相對應, 法院在實務操作中易產生爭議”。

誰來監督上海金融法院?

除了案件管轄範圍, 誰來監督上海金融法院也是分組審議中的一個討論焦點。

決定草案規定“上海金融法院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斯喜提出, 該條款後面應該加上“受其監督”。 “因為由誰產生?受誰監督?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 現在只講了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負責, 沒有講受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監督, (決定草案)又規定了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工作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 審理的案件受上海市同級人民檢察院訴訟監督,

給人的感覺是不受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監督”。

陳斯喜認為, “至於人大常委會如何對金融法院進行監督, 可以有多種形式, 比如聽取專項工作報告, 開展執法檢查等等, 這樣有利於金融法院更好地履行審判職責、提高審判水準、提高公信力”。

“監督的問題需要加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也表示, 上海金融法院是一個新生事物,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從組織法上來說都具有監督權, 但是現在還經常有使用另一種職能, 就是加強指導。 指導和監督, 我認為監督和指導都有必要。 因為這是個新生事物。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它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它的訴訟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也要加強對它的監督, 所以由其向人大報告工作是應當的”。

“對專門法院的設置加以統籌考慮”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建議, 對專門法院的設置加以統籌考慮、進行頂層設計。

“因為專門法院過去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 近幾年增加了智慧財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 現在又要增加金融法院, 以後還應當有專門的社會法法院等, 專門法院專門負責某一個領域的法律案件的處置, 它畢竟不同於一般法院, 如何佈局, 是完全按行政區劃還是據需跨區域設置, 應該有統籌考慮, 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受誰監督?應該有更加清晰的規制, 不能以後設一個專門法院就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一個決定”, 鄭功成說。

他表示,“當然,最好的辦法是在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中,能夠有專門的一章把專門法院的設置、專門法院法官的產生加以規制”。

聲音:“人大應該牢牢把立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遠坤表示,對決定草案原則上同意,“實際上這些法律沒有做什麼實質上的修正,只是為了適應機構改革,重新把改革以後的機構名稱要更換,要修進法律裡。由此,我就想到一件事,這種在法律檔裡是以部門名字來出現,應該逐步地過渡到對這件事、管這件事的(機構)名字出現好一些”。

劉遠坤說,“過去我們立了很多法,實際上立法權都被政府部門拿去了,我建議我們人大應該牢牢把立法權掌握在我們自己手中,過去的立法大部分法律都是政府部門來立的法,立法權和行政權全部被政府部門拿去了,我們過去立的法大部分部門色彩是非常濃的,從上到下、從中央到地方,這樣的部門不少,有權力了就爭,有義務就推,這樣的事不少。在立法的過程中,這樣的色彩是有很多的。比如醫療保障,城市居民的醫療保障在一個部門,農村的醫療保障又在另一個部門,我覺得就沒必要點兩個部門,一個醫療保障部門就可以了,將來我們在立法過程中慢慢過渡到對這件事,而不對一個部門”。

他表示,“當然,最好的辦法是在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中,能夠有專門的一章把專門法院的設置、專門法院法官的產生加以規制”。

聲音:“人大應該牢牢把立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遠坤表示,對決定草案原則上同意,“實際上這些法律沒有做什麼實質上的修正,只是為了適應機構改革,重新把改革以後的機構名稱要更換,要修進法律裡。由此,我就想到一件事,這種在法律檔裡是以部門名字來出現,應該逐步地過渡到對這件事、管這件事的(機構)名字出現好一些”。

劉遠坤說,“過去我們立了很多法,實際上立法權都被政府部門拿去了,我建議我們人大應該牢牢把立法權掌握在我們自己手中,過去的立法大部分法律都是政府部門來立的法,立法權和行政權全部被政府部門拿去了,我們過去立的法大部分部門色彩是非常濃的,從上到下、從中央到地方,這樣的部門不少,有權力了就爭,有義務就推,這樣的事不少。在立法的過程中,這樣的色彩是有很多的。比如醫療保障,城市居民的醫療保障在一個部門,農村的醫療保障又在另一個部門,我覺得就沒必要點兩個部門,一個醫療保障部門就可以了,將來我們在立法過程中慢慢過渡到對這件事,而不對一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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