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廣安:借款人形式借款歸還出借人 出借人身份不同法院判償還

四川新聞網廣安4月26日訊(甘媛媛)近日, 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由被告張三向原告李四償還借款5000元。

據悉, 李四系廣安市某俱樂部的經營者, 張三系該俱樂部員工, 該俱樂部選派張三到外地培訓, 雙方約定張三向俱樂部繳納5000元作為培訓押金, 押金在張三培訓後回俱樂部工作滿1年後退還。 張三因資金緊張向李四借款5000元用於繳納押金, 並向李四出具欠條, 後李四多次向張三催要借款, 張三均不予理會, 故李四以私人借款給張三為由要求張三歸還借款5000元。

張三認為雙方不構成個人借款關係,

雖然其培訓後未在俱樂部工作滿1年即離職, 但李四轉帳給自己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 是俱樂部主動承擔押金, 押金從自己帳戶通過財務人員轉回到了李四帳戶中, 5000元錢只在自己處走個過場, 不存在借款事實, 也不應該歸還。

承辦法官審理後認為, 通過轉帳記錄和張三書寫的欠條可以看出, 李四以自己私人帳戶轉款5000元至張三帳戶, 張三書寫欠條對此事進行確認, 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已構成借款合同的法律關係。

雖然張三從李四處借得5000元後又通過俱樂部財務人員將此款轉回李四的帳戶中, 但實際上張三根據與俱樂部的約定將培訓押金5000元轉給財務人員, 財務人員再轉至李四帳戶中屬於李四作為俱樂部的經營者對該俱樂部的資金履行收支管理職能的正常體現,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故而作為借款人的張三負有向出借人李四償還借款的義務。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