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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一男子“一☆禁☆夜☆禁☆情”後勒索3萬元

和汪某發生“一夜情”後, 黃山男子吳某以“日子不好過”為由向被害人勒索錢財3萬元。 吳某歸案後, 一審被徽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並處罰金2000元。 隨後, 吳某提出上訴, 稱其曾借給被害人1.8萬元, 實際敲詐數額應是1.2萬元。 日前, 黃山市中院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現年38歲的男子吳某系黃山市徽州區人, 去年8月29日晚, 在徽州區岩寺街上, 女子汪某和吳某初次相識後, 雙方發生了“一夜情”。 事後, 吳某以“日子不好過”為由, 要求汪某給點錢花。 由於身上未帶錢, 吳某威脅汪某, 迫使她寫了一張3萬元的借條。

隨後, 吳某怕汪某不給錢, 又逼汪某脫掉衣褲拍下裸照, 稱如果不給錢, 就把汪某裸照發給其親屬看, 讓其親屬還錢。

被擒後, 吳某百般抵賴, 稱早與汪某認識, 雙方存在經濟往來, 企圖蒙混過關。 不過, 警方經多方取證, 最終以鐵一般的事實, 將吳某編造的謊言一一戳破。 一審宣判後, 吳某提出上訴, 稱其曾借給被害人1.8萬元, 敲詐數額應從3萬元裡減掉1.8萬元, 實際敲詐數額是1.2萬元。 黃山市中院對吳某的上訴案進行了審理:認定被害人汪某從吳某處借1.8萬元無其他證據可以證實, 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鑒於原審認定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定性準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黃山市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記者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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