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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們注意了!情人間的承諾是否有效?不要再瞎承諾了!

情侶之間, 經常會為了感情的和諧許下一些承諾, 那麼這樣的承諾是否有效呢?

現實中有如下幾種常見的情人間的承諾:

承諾無效

1、男方向女方保證(包括口頭和書面形式)與其結婚, 如果不結婚, 將給予物質賠償。

《婚姻法》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以一方保證結婚來要脅對方, 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其次, 也不能以對方違反保證來主張賠償, 因為這種保證自始就是一種無效保證。

2、男方書面保證, 如果雙方分手, 男方給予女方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用語, 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 其中並沒有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相關規定, 即所謂的青春費不屬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 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因青春損失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也於法無據, 屬於無效承諾。

在此類案件中, 雙方的同居關係是一種自願行為, 在這樣的前提下, 女方若以青春賠償、貞操權等為理由主張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 除非女方能舉證同居關係的發生出於被迫, 法律才可予以保護, 但最終給予的賠償也不屬於青春損失費。

承諾有效

1、婚外情導致女方生育, 男方書面保證如果不結婚, 將給予孩子撫養費多少萬元。

父母有養育子女的義務, 這種義務並不取決於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係, 它是一種法定義務。 情人間對子女撫養問題的承諾或約定如果沒有損害子女的利益, 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這種承諾是有效的。

2、戀愛期間, 女方多次墮胎或患上婦科疾病,

男方書面保證給予女方物質賠償。

因戀愛期間導致的人身損害, 可以依據《侵權法》主張賠償, 如果一方侵權並承諾給予受害方物質賠償, 法律上一般認為這種承諾是有效承諾。 如果侵權方不履行, 受害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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