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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改,陳光中建議:監察人員刑訊逼供應由檢察機關偵查

刑訴法修改之際,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建議, 各級監察委的監察人員, 若存在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對此類犯罪的偵查權建議由檢察院行使。

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擬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速裁程式等。

4月26日, 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 各級監察委的監察人員, 若存在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對此類犯罪的偵查權建議由檢察院行使。 同時,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應堅持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監察人員刑訊逼供由誰偵查

草案對檢察院偵查職權作出調整, 擬刪去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

保留檢察院的部分偵查權。

草案規定, 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 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檢察院偵查權做出調整是此次草案中最受關注的部分。 今年3月通過的監察法規定, 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 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怠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陳光中稱, 監察法通過後, 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已從檢察院轉移到監察委, 為解決監察法與刑訴法相矛盾的問題, 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

此次刑訴法修改做出調整。 而保留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相當於“將這一部分偵查權又還給檢察院。 ”

“草案中司法工作人員所指的範圍也引起關注。 《刑法》第94條將司法工作人員的概念界定為‘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包括公安、檢察機關中依法行使偵查權的人員。 ”陳光中說。

他認為, 各級監察委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也有可能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 而司法工作人員的界定, 意味著監察委的工作人員有此類犯罪行為的由監察委自行調查。

對此, 他建議, 草案應將監察工作人員犯罪的偵查權也劃入檢察院, 這樣調查才更客觀、中立, 也符合檢察院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

缺席審判還應保障被告人訴權

草案規定, 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 監察機關移送起訴, 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證據確實、充分,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進行審查後, 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 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草案還規定了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 並規定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陳光中表示, 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是加大反腐敗和境外追逃力度, 以及與國際社會接軌的需要。 目前, 中國在境外追逃追贓中遇到一些阻力, 比如如何證明其是潛逃至境外的貪污、賄賂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與不同國家進行國際合作時, 不同國家要求的證據材料、司法文書不同。 有的國家認可法院判決才是正式的司法文書, 對於公安機關、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並不認可。 此前, 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沒有缺席審判程式, 這給引渡、遣返境外在逃人員帶來一定難度。

他對《財經》記者說, 2005年中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為配合該公約的實施, 發揮其在國際合作中打擊腐敗犯罪方面的作用, 他曾提出建議設立缺席審判制度,但有關部門認為這會影響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只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及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中共十八大後,追逃力度逐漸加大,“缺席審判制度顯得越來越有必要”。陳光中認為,缺席審判程式必須慎重行使,並不是每個外逃至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一定要適用缺席審判。還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並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財產權。

因此,對缺席審判的案件還應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比如規定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審判應經開庭,近親屬有權參與庭審,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等十分必要。

認罪認罰從寬應堅持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有關決定,授權兩高在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二年。

陳光中稱,總結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試點中的成功經驗,並轉化為法律,才能予以複製和推廣。

但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如何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試點中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有些案件可能並非是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自願如實供述,並不排除冤假錯案的可能性。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有辯護律師參與,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非常重要。二是認罪認罰可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應達到什麼程度。目前,有關速裁程式和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都須符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中回避了這個問題。“有一部分學者參考美國辯訴交易的做法,認為證明標準可以從寬,這值得推敲。”

陳光中建議,該類案件應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防止出現冤假錯案的風險。

他曾提出建議設立缺席審判制度,但有關部門認為這會影響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只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及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中共十八大後,追逃力度逐漸加大,“缺席審判制度顯得越來越有必要”。陳光中認為,缺席審判程式必須慎重行使,並不是每個外逃至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一定要適用缺席審判。還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並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財產權。

因此,對缺席審判的案件還應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比如規定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審判應經開庭,近親屬有權參與庭審,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等十分必要。

認罪認罰從寬應堅持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有關決定,授權兩高在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二年。

陳光中稱,總結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試點中的成功經驗,並轉化為法律,才能予以複製和推廣。

但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如何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試點中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有些案件可能並非是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自願如實供述,並不排除冤假錯案的可能性。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有辯護律師參與,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非常重要。二是認罪認罰可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應達到什麼程度。目前,有關速裁程式和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都須符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中回避了這個問題。“有一部分學者參考美國辯訴交易的做法,認為證明標準可以從寬,這值得推敲。”

陳光中建議,該類案件應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防止出現冤假錯案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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