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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雇外來人力法不是肇禍者逃脫賠償理由

中國僑網4月28日電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報導, 在新加坡, 外籍勞工遇意外事故受傷, 除了可要求雇主支付醫藥費, 也有權向肇禍者索討賠償。 最高法院上訴庭指示, 為避免出現“雙重補償”的情況, 倘若客工索賠成功, 就應把醫藥費還給雇主。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27日)針對一起客工索賠上訴案發表判詞, 闡明外籍勞工在涉及協力廠商的意外事故中的索賠權益。

以大法官梅達順為首的三司在判詞中指出, 雖然案件涉及的醫藥費不算多, 數額為15682元, 但因關係到“法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因此法庭有必要做出清楚的解釋。

審理本案的還有上訴庭法官潘文龍和莊泓翔。

根據雇用外來人力法令(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的工作準證申請條例, 雇主有責任為外籍員工支付醫藥費, 但如果員工是因協力廠商受傷或得求醫, 法律並沒有阻止外勞向肇禍者追討醫藥費。

案件中提出上訴的是持新加坡本地工作準證的泰國籍男子奔恩洪。 2013年11月8日, 他與另外30名工友乘坐貨車時, 貨車司機紮傑力駕駛疏忽, 導致貨車撞上路堤, 奔恩洪與其他工友都受傷。

臉部蒙受骨折的奔恩洪過後到國大醫院求醫, 由於無法支付15682元的醫藥費, 最後由雇主KPW Singapore公司代他支付。

當時雇主與奔恩洪協議好, 奔恩洪日後會向屬於另一家公司的肇禍司機索賠, 再償還醫藥費給雇主。

但如果索賠失敗, 奔恩洪也不必還錢給雇主。

但肇禍司機的保險公司Ergo Insurance反對奔恩洪的索賠申請, 理由是根據雇用外來人力法令, 雇主具有無可推託的義務, 須為外籍員工支付醫藥費。 而且, 奔恩洪的雇主已付了醫藥費, 倘若法庭准許奔恩洪再向司機索賠, 這麼做等於是“雙重索賠”, 會削弱法律原意。

國家法院法官與高庭法官都同意肇禍司機與保險公司的立場, 拒絕讓奔恩洪向肇禍司機索討醫藥費。

審理奔恩洪的上訴的三司卻持不同看法, 並指肇禍司機與保險公司錯誤詮釋法律。

三司在判詞中指出, 雇用外來人力法令不能成為協力廠商肇禍者逃脫賠償責任的理由。 當初國會立法時, 也無意讓雇主在類似本案的情況中,

無法追討應由協力廠商肇禍者支付的醫藥費。

三司說:“無論是從文本、歷史或立法用意來看, 雇用外來人力法令及工作準證申請條例的存在, 都不左右受害人向肇禍者索討醫藥費。 ”

因此, 三司闡明, 雇主有責任支付外勞醫藥費的同時, 外勞也有權對肇禍者採取法律行動以追討賠償。 不過, 為避免出現“雙重補償”的情況, 客工在獲得肇禍者賠償後, 必須補償之前已支付醫藥費的雇主。

三司也指出, 在同起交通事故中, 還有另外20多名受傷外勞, 上訴庭這次的裁決, 料有助於解決其餘外勞所面對的賠償糾紛。 (黃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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