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
接受教育改造,
確有悔改表現,
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假釋罪犯雖然不在監獄服刑,
但假釋期間依然要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管理,
否則就面臨治安處罰。
近日,
寶雞市千陽縣公安局依法對假釋期間違反社區矯正行為的喬某處以拘留七日,
並處五百元罰款的處罰。
喬某系千陽縣南寨鎮人,
因犯罪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
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1月7日,
在南寨鎮實行社區矯正。
喬某在社區矯正期間,
藐視法律規定,
兩次未按規定參加社區矯正公益勞動,
並私自將司法機關為其配戴的腳環拆卸,
超出社區矯正規定區域活動,
又拒不告知其行蹤,
脫離監管。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四款“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規定,
千陽縣公安局依法做出以上處罰決定。
據辦案民警南寨派出所副所長師發榮介紹,
如果此次處罰後,
喬某再次拒不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管理,
執法機關有權依照規定程式申請撤銷假釋,
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時間,
到那時,
喬某就有重回監獄接受勞動改造的可能。
(周原 通訊員 郭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