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本來是鎖定婚姻中雙方利益最好的辦法。
婚內財產協議一般出現在兩種情景:
第一, 雙方財產保護意識高, 對財產約定比較認可, 在婚姻之初就採用了這種約定。
第二, 雙方感情出現危機, 提早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第二種財產協議, 壞就壞在出現危機時簽的。
比如, 男方出軌東倉事發, 又不想離婚, 但女方失去信賴。 於是, 男方提出把現有較多財產約定歸女方。
女方這個時候往往在想什麼呢?
她會想, 如果能好好過, 這些將來也是孩子的。 如果不能好好過, 那就拿錢走人, 也不虧。
於是, 她會在協議中畫蛇添足加了這麼一句話:
如果將來離婚, 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分割財產。
她之所以加這句話, 是擔心將來離婚的時候不按這個協議來分。
這不是個案, 我遇到好幾起這樣的諮詢了。 這難道是某文庫裡的範本嗎?
男方簽這個協議時, 是想著不離婚, 將來日子好好過的。
然而, 簽了這個協議後, 男方發現日子越發難過了, 頭上有個緊箍咒。 等到真正要離婚的時候, 大多想著廢掉這個財產協議。
他們會說什麼呢?這是個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 當時就談離婚了, 但後來沒辦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定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定, 如果雙方協定離婚未成,
所以, 這協議是無效的。
法官會採信嗎?
好幾個當事人跟我反映, 法官看了協議, 跟他們說這是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定, 因為協定最後那裡有這句話。 中國老百姓若不是離婚, 怎麼可能簽這種協議啊!
同樣的,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也有認為協議有效的案例, 包括中國法院公報的案例。
問題是中國這麼大, 經濟發展這麼不均衡, 人的認知千差萬別, 不同法官對同一問題產生不通的看法, 也是很正常。
然而, 若法官初步產生認為協議無效的看法, 要改變他的看法也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
目前正在辦理的一個案件中,
這是一個典型和稀泥的判決, 結果雙方當事人都不服, 都上訴了。
一個財產協定, 既沒約定雙方同意離婚, 沒約定孩子撫養權、撫養費, 沒約定到民政局辦離婚登記。 就因為有了“如果將來離婚, 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分割財產。 ”這樣一句話, 就成了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 我想, 大多數人是無法接受的。
不接受能怎麼辦?只能勞神傷財不斷打官司啊!
為什麼當初不好好學習法律, 或不找專業人士起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