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新《消法》實施以來, 有關消費者“後悔權”的投訴已經屢見不鮮, 經營者的態度也是各異, 有些經營者注重形象, 信守承諾, 與消費者溝通起來沒有障礙, 但個別經營者對於法律法規置若罔聞, 堅持錯誤的經營理念, 只注重眼前的利益, 對於消費者的訴求麻木不仁, 其實經營者的短視行為是不可取的, 也是自掘墳墓的表現。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且無需說明理由。 ”然而一些網路經營者依舊不明白無理由退貨的相關條款,